埃及在1983年8月批准1982年海洋法公约时发表声明指出,只要它还不是第23条所指的公约的当事国,它就要求核动力船舶和第23条提到的其他船舶得到批准再通过其领海。〔32〕
从1982年公约第2部分第3节的条款来看,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是享有无害通过权的。但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很明显地将这类船舶与普通商船区别开来,有的国家甚至把它们与军舰同样对待。如伊朗1993年5月颁布的《伊朗在波斯湾和阿曼海海区法令》第9条规定,“军舰、潜艇、核动力船舶或任何载运核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通过领海需经伊朗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先同意。”〔33〕前南斯拉夫1987年7月的《关于沿海和大陆架法令》中在第20条规定,“外国军舰、外国油轮、外国核船舶或携带核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外国船舶在领海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使用联邦有关部门特别指定的航道,并经国防部门同意。”
近几年,一些沿海国家为了保护其海洋环境,纷纷颁布法律禁止携带危险废物的船舶进入其领海,如海地。〔34〕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指出,该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按照国际法规定并在各有关国际文书上反映的所有国家的船只和飞机所享有的航行权和自由。”〔35〕这种妥协的表述使得一些沿海国家要求通过其海域的运载危险废物的船舶要事先通知,如葡萄牙。一些拉美国家,如墨西哥、乌拉圭、委内瑞拉宣布,根据巴塞尔公约,沿海国的权利应受到保护;而另外一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则宣布,该公约并没有要求船舶行使无害通过权要通知或经沿海国同意。〔36〕
对上述问题,美国和前苏联在关于无害通过的国际法规则的联合解释中的观点很明确,“所有船舶,包括军舰,不论其货物、军械或推进方式如何,均根据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或批准。”〔37〕
由此看来,对这类特殊船舶行使无害通过权的问题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国家实践也不统一。
从1982年公约第25条第2款来看,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况更应引起沿海国的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沿海国更应注意在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这种船舶在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特别应防止这些船舶可能在其水域内丢弃核废料或其他有害物质。
六、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的行使
不管是否承认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军舰只要通过外国领海,其豁免权是不受影响的。那些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也享有豁免权,这一点可见1982年公约第32条。军舰如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1982年公约第30条)。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1982年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1982年公约第31条)。对于上述条文的解释一般没有疑义。
然而,沿海国如何对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商船上的人和所发生的事情行使刑事管辖,曾有过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沿海国的这种权利是没有限制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只限于后果及于沿海国的情况。
1958年公约第19条第1款,反映了国际实践不确定的情况。一方面,它规定沿海国不当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另一方面又规定了4种例外情况。该条第5款是该条中唯一有拘束力的条款,它规定,“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进入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该款用了较有强制性的措辞“不得”,而不是“不应当”。
1982年公约第27条在很大程度上照搬了1958年公约的第19条,如在第1款规定,沿海国不应当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但下列情况除处:“(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示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d)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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