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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6〕关于美国情报自由法的详细规定,可参见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的《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127—132页。
    〔7〕关于澳门资讯公开的详细规定,可参见澳门行政暨公职司、政府印刷署编辑的《行政程序法典》,1994年9月版,第96—98页。
    〔8〕〔12〕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5—19、62条。
    〔9〕分别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第46条。
    〔10〕有人将回避制度分为两类: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职务回避又称“任职回避”,其内容包括亲属回避和地区回避。参见金伟峰著《国家公务员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第217—222页。
    〔11〕〔13〕见《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第37423940条。
    〔14〕关于各国行政程序法中说明理由制度的规定,可参见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的《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
    〔15〕见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10、16—18、20、22、31、43、50、55、57—58、62、64、66、68、70—72、76、88—91、96、98、108—109、112—113、118、122、136、141—142、144、147、150—151、154条。
    〔16〕见《行政处罚法》第29373842465064条。
    〔17〕我国规定行政救济的专门法律法规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行政复核、复查、复审的法律法规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18〕行政救济制度既是行政程序法制度,也是行政实体法制度。从行政救济是行政行为本身过程的继续: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现和纠正其瑕疵的角度讲,它是行政程序法制度,从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本身的实体内容讲,如法律关于救济条件、标准以及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条件、方式等规定,则是行政实体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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