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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立法风云录之十----《证券交易法》制定中的交锋

  1934年2月9日,罗斯福告知国会其打算通过立法来规制证券交易的建议。为了防止政府内部的进一步分歧,罗斯福没有公开赞同科恩的最终草案,但在公开演讲中多次强调,除非法案中“有牙齿”(teeth in it),否则他不会满意。
 
  回应罗斯福讲话,弗莱彻和雷伯恩提交了由科恩拟定的、通称为弗莱彻—雷伯恩草案的《证券交易法》草稿。该草案一公布,其范围之广、规定之严,华盛顿和华尔街舆论哗然。
 
  现在,让我们来浏览一下该草案的概貌:
 
  将证券交易所纳入监管范围。每个证券交易所都要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注册,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批准和否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章条例。该法列举了9种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涵盖洗售、合谋操纵、制造某股票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交易活跃、散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来影响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特定的证券。
 
  草案的第6条禁止经纪商对客户的融资超出某股票前3年最低价格的80%或当前价格的40%;联邦贸易委员会基于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的需要,可以实行更严格的贷款限制。这些条款反映了罗斯福和起草者的以下观点,即1929-1933年股市大萧条的罪魁祸首就是信用交易和缺乏公开性。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信用交易贷款实行更严格的限制,是主张新政者担心联邦储备委员会难以避免纽约金融界的影响,很难保持管理信用交易限制比例的独立性。
 
  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广泛的权限来管理柜台交易市场的跨州交易;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销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时,要和《证券法》所规定的初次发行一样,需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注册并通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来更新其注册申报材料;公司通过表决时的代理授权要纳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为了降低、削弱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和动机,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的股东报告其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在六个月内买卖股票的盈利所得归公司所有(短线交易的归入权)。
 
  草案的第10条旨在改革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结构。场内自营商将被废除,做市商将被禁止为自己的帐户进行交易,除非使证券交易所所有会员都知悉外,禁止泄露其将要执行的指令内容;经纪公司禁止从事自营业务或担任承销商。由于这些规定将极大地影响着证券交易所所有成员的利益,所有会员前所未有地团结起来,共同反对证券交易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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