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双方订立的融资协议中加上合同抵销权条款,这些协议条款授权银行可以用客户帐户上的贷方余额抵销银行对客户的一切请求权,无论该请求权是或然的,无条件的,数额已确定的,数额未确定的,未来的还是现有的。(《论英美法系银行抵销权》,曾琳燕)
上述条款的目的是给予银行两种权利:第一种是,只要客户对银行负有债务,银行就有中止客户提款的权利;第二种是,允许银行将客户欠自己的一切金额借记客户帐户,以抵销贷方余额。例如,当银行因客户的要求而提供履约保证时,对于履约保证受益人可能要求银行支付的任何款项,客户都有义务向银行偿还。只要客户的该偿还责任是或然的,抵销权条款就授权银行将客户应该偿还的债务借记客户帐户。但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显然是不愿妨碍客户的营业的,所以,抵销权条款通常会规定,只有当客户提款使得客户帐户资金少于规定数额时,才会禁止客户提款。
那么贷款协议中的抵销权条款可以在何种程度上改善贷款人的抵销权呢?
首先,贷款协议的抵销权条款应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到期未偿付贷款协议下任何款项时,有权用借款人任何帐户上的贷方余额(Credit Balance)抵销所有应支付的款项。大家注意,下面这一贷款协议中的抵销条款,对贷款人十分有利,可供借鉴。“借款人同意,除了以及不限制贷款人可以享有的抵销权、反诉或相似的权利以外,每一贷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At Its Option),以自己在任何一办事处(Offices)所持有的借款人的美元或其他货币的贷方余额,抵销当到期时未被支付的贷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该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与代理银行。即使该贷款人没能发出这种通知,也不影响抵销的效力。”(参见Peter M. Mortimer, Supra note ,P193)
其次,国际贷款协议中有关违约事件和加速贷款到期的规定对抵销权的行使有重要意义。国际贷款协议通常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超过规定的宽限期违约仍在继续时,贷款人有权使贷款提前到期。这种规定加速贷款提前到期的条款对贷款人行使抵销权很重要。另外,规定加速贷款提前到期的条款还可以约定发生法律规定以外的事件时,也可以加速贷款提前到期,从而可以进行抵销。
最后,在国际贷款活动中,对主权借款者通常采取重新安排债务的方式;对私借款人是否采取加速到期或抵销,主要视借款人自身状况、有关工程的情况、借款人重新获得资金设备的能力及借款人存款的数量、存款所在地而定。总之,对贷款人来说,当它与借款人进行交涉时,抵销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谈判工具。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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