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担保的作用。这也可以说是抵销最重要的作用。例如,对A来说,即使对B的贷款债权收回已不可能、,但通过与B的存款债权相抵销,A可以收回自己的债权。而且,当B的财产状况恶化,B的其他债权人的要求对B的存款进行冻结时,A也可以通过抵销全额收回自己的债权。
因此,抵销权对从事国际贷款活动的律师、银行家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银行可以用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来抵销借款人对银行所欠的债务。银行的抵销权是银行进行自我救济的一种方法,当银行能够行使抵销权时,银行单方行为就能发挥效力,不需要求助法院或外界的其他帮助或合作。即使当能否援用抵销权尚处于不确定之时,银行援用抵销权也可以为自己提供讨价还价的砝码与保证。
二、银行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前面讲到抵销是一种自我救济(self-help),不需要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它并不是一种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利。如果要使自己行使此权利不受到挑战,要使抵销的效力得到承认,必须满足一些条件。
根据英美法系的规定,银行行使抵销权通常要具备以下条件:
1、除了某些特殊情况,银行与客户间的请求权必须存在相互性。相互性并不要求请求权必须同时产生,也不要求请求权之间存在任何联系,而且,请求权有不同的性质也无关紧要。因此,有担保的债权可以同无担保的债权相抵销,合同性债权能同产生于票据的债权相抵销。
实际上相互性涉及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它包含了两方面的要求:第一,请求权必须存在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二,当事人必须以同样的身份(权利或利益)享有请求权。
因为第一个要求,银行持有债务人尚未存入帐户的资金的,不能用来抵销债务人对银行的负债,因为在资金尚未存入银行帐户之前,银行并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银行也不能抵销一家公司的帐户以清偿另一家公司对银行的负债,即使这两家公司在组织上、财务上或亲属关系上有联系。银行也无权抵销母公司的帐户以清偿子公司对银行的负债。
因为第二个要求,银行不能用客户对银行的负债抵销客户作为第三人的受托人存入银行的资金。
2、希望进行抵销的相互请求权必须是到期的。如果没有特别协议,银行无权用客户的
存款抵销客户尚未到期的债务,也无权用客户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抵销客户的到期债务。但根据英国1986年的《无清偿能力法》和美国的《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客户破产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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