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改革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结伙预先通谋的;
 
  (2)使用武器或其他被用作武器的物品的;
 
  (3)造成身体重伤的;
 
  (4)以前曾实施过抢劫的人或者结伙抢劫的;
 
  (5)潜入住宅、处所或其他库房实施的。
 
  处6年以上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科没收财产。
 
  以攫取财产为目的实施抢劫数额巨大,或由有组织的集团或特别危险的累犯所实施的, 处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科没收财产。”
 
  尽管各国的情况不同,抢劫罪的情节各异,但这种规定中情节具体、轻重层次分明的立法模式,具有借鉴意义。
 
  3.加重、减轻罪状宜用专款专项规定。现行刑法中用另设专条或在同一条后半段规定加重、减轻罪状的模式应当改革。因为另设专条规定加重、减轻罪状,与基本罪状相脱离,在法律适用上不方便;在同一条后半段规定加重、减轻罪状,受到文字体例上的限制,不便具体、详细说明罪状。在基本罪状条文后面,用专款、专项规定加重减轻罪状,既与基本罪状联系紧密,又具有灵活性,可以用多款、多项来规定具体的加重、减轻罪状。
 
  三、关于法定刑的立法改革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中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是审判人员据以确定刑罚的标准。法定刑的设置一要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要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据此总结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经验,应作以下三点改革:
 
  (一)法定刑设置模式的选择
 
  根据立法实践与刑法理论,法定刑模式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现行刑法中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这种模式从司法实践经验看,有利于法制的协调与统一,有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与执行,有利于刑法典的相对稳定,无疑应当继续选择这种模式。但是,在刑法实施后的一些单行刑法中,有的又采用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例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1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的第1条、第2条所规定的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1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都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绝对确定法定刑的规定。在历史上,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5条就有:“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罪恶重大者处死刑”的规定。因此,笔者主张,在修改后的刑法中除基本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基础上,适当采取一些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也是必要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