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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持决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法律规定仲裁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途径,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不受理,可以视为当事人已经过仲裁,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则应当受理,对实体问题作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对仲裁委不受理仲裁申请不服,只能向设立该仲裁委的同级政府反映,由同级政府通过督促、协调的办法解决。理由:仲裁委虽不属行政机关,但它由同级政府设立,向同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因而政府可以进行行政干预。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均有不妥之处,正确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弄清下列三个问题:
 
  1、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以中间人身份居间解决当事人之间具有民事性质的纠纷的专门机构。据此不难断定,仲裁委既非行政机关,也不是法
 
  律法规授权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它与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所作出的决定,当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2.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能否视为当事人已经过仲裁?
 
  裁决与决定虽然同由仲裁委作出,但两者性质、作用不同:裁决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及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判定,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决定是对是否受理仲裁申请的断定,解决的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劳动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照此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已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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