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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

 
  与拘留不同,逮捕是侦查机构对那些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属于中国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它会使犯罪嫌疑人受到较长时间的羁押。本来按照西方各国的普遍做法,逮捕属于一种类似中国拘传的行为,它的功能是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庭或到场,只能引起短时间的羁押;逮捕后应“毫不迟延”地将被捕者提交法官面前,由后者对是否继续羁押、要否保释以及羁押期间等问题,通过开庭的方式作出裁判;经过法官的裁判,羁押才成为一种导致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较长时间剥夺的状态。这种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可以保证羁押具有高于逮捕的法定条件,并按照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裁判,从程序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强制措施。但是,中国侦查机构一旦实施逮捕,就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连续羁押两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逮捕行为,其后果是导致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一直达到2个月的时间。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情况下将羁押期间延长到7个月。在就羁押期间进行延长时,作为侦查机构或公诉机构的检察机关完全依职权、单方面地作出有关的决定。这里不存在中立的司法机构,也不就此举行开庭审理活动,嫌疑人及其律师无从直接向司法机构提供意见,也无从与侦查机构进行辩论。
 
  逮捕后羁押的延长固然要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但是侦查机构在两种情况下还可以自行决定羁押期间的计算,由此带来羁押期间的延长:一是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机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间;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间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还有独特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或其自行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遗漏有重大犯罪事实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构补充侦查。这种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一个月为限。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羁押期间停止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随着补充侦查时间的持续而遭受相应的羁押期间的延长。
 
  尽管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以就其诉讼权利的限制或者羁押期间的延长问题提出申诉和控告,辩方律师还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种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并不足以引发针对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因为与西方各国不同,中国的各级法院都不受理这种申诉、控告、申请。即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长时间的羁押并且明显属于错误,法院都不会专门针对羁押合法性问题举行法庭审判。至于西方各国实行的那种由受羁押者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的制度,在中国更是不存在的。实践中遭受不当羁押的公民及其律师通常不会将羁押的合法性问题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是直接向侦查机构的上级提出申诉,或者向诉讼程序之外的部门,如信访、人大等机构提出所谓的“上访”。
 
  5. 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从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包括辩护权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如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有权要求侦查机构将自己被羁押的事实和情况通知自己的亲属;侦查人员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还必须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权作无罪的辩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与案件有法定不正当关系的侦查人员回避;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还要求侦查人员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侦查行为,尊重案件的事实真相,既要收集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既要注意被告人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被告人无罪的辩解。侦查人员所担负的这些法律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从法律上得到保证。
 
  与西方各国相比,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相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所谓“如实回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必须回答问题,而不得保持沉默;二是必须尊重事实真相,无论是作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都不得隐瞒或者虚造事实。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履行这一法律义务,如保持沉默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侦查人员都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卷之中,法庭在对其作出有罪认定后还可以此为根据确认其“认罪态度不好”,从而作为对其作出从重量刑的重要情节。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保持沉默这一事实可以成为法官对其作出不利推论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实质上是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法律体现。根据这一刑事政策,所有接受侦查机构调查和追诉的人,都负有对这一调查加以配合的责任,也就是如实的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侦查人员及时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争取政府的宽大处理。而对于那些一味“抗拒”侦查人员调查、拒不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人,政府在处理时将给予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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