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玩忽职守犯罪的犯罪构成设计
玩忽职守犯罪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渎职犯罪。79年刑法典仅在第187条运用“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一个极富弹性的描述界定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导致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因内涵不明确、外延不确定而成为颇有微词的“口袋罪”。为了解决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的这一重大缺陷,新刑法典在系统总结十多年来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
刑法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玩忽职守犯罪分解为二十几种具有特殊构成要件的玩忽职守,使常见多发的玩忽职守犯罪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罪刑系列。同时,由于上述具体玩忽职守罪基本上是以行业为标准对特定犯罪要件进行列举,列举式的规定难免具有外延上不周延性。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新刑法典又保留了原
刑法规定的普通玩忽职守罪,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其基本构成要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仍然是概括性很大的构成要件,足以涵盖上述诸多具有特殊构成要件的玩忽职守罪以外的其它一切形式的玩忽职守犯罪。
4.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设计
受贿罪以权换钱,搞权钱交易,侵犯了公务、业务行为的廉洁性,是稳定政权、发展经济的大敌。当今世界文明社会的肌体均面临着以受贿罪为主要特征的腐败现象的严重侵蚀。许多国家刑法典对于这种多发性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均规定了多种犯罪构成。例如,《日本刑法典》规定了7种受贿罪。完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追求的目标。79年刑法典第185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受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增设了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又增设了业务受贿罪。新刑法典吸收了上述规定,同时又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重新确定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体系。根据新刑法典,受贿罪包括业务受贿罪和受贿罪(即公务受贿罪)两大类。业务受贿罪包括典型的业务受贿罪和准业务受贿罪两种。关于受贿罪,新刑法典采取主从式的罪刑系列立法方法,首先规定了普通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四种修正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准受贿罪;加重的受贿罪,即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的受贿罪。此外,新刑法典还吸收了《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拥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的规定,堵截那些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又不能证明其系贪污受贿所得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的可能。总的说来,新刑法典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设计朝着严密受贿罪的刑事法网前进了一大步。对于加强反腐倡廉、惩治贿赂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新刑法典所设计的受贿罪犯罪构成网络并没有严密到足以包容全部情形的严重的受贿行为。根据对上述四种多发性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这些多发性犯罪采取了罪刑系列化犯罪构成与堵截犯罪构成相结合的立法方法。这是我国刑事立法方法的重大进展。恰当地运用这种刑事立法方法,使之有机结合,能够保证使犯罪构成的条件适应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实现刑事法网的严密。在这样的刑事立法方法组合中,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的条文和规定普通犯罪构成的条文的竞合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因此,新刑法典在规定诈骗罪和玩忽职守罪基本构成要件后都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确认了发生法条竞合时,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应当优先于规定普通犯罪的条文适用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