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是否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澄清两个问题:第一,这里《宣言》是作为整体还是其中宣布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原则?第二,如何形成习惯国际法?澄清第一个问题比较困难,因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或机构在援引或适用《宣言》时说法很不一致,有的仅笼统地提及《宣言》,有的泛指其中的权利或规则,有的则在涉及某一个或某些人权时援引《宣言》中的具体规定。但是,为本文的目的我们不妨先假定《宣言》是作为一个整体。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更难澄清,因为关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一直是理论上有太多的争论,实践上又难以把握的问题。因此我们也只能从习惯国际法构成要素这样宏观的角度来加以分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习惯国际法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参见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985页。**。尽管有些著名国际法学家认为这一款的措辞存在语言逻辑上的问题Rosaline Higgins 教授指出,这一规定“将习惯说成实践的证据”,“然而一般接受的观点是习惯是被适用的渊源,实践是习惯的证据”。***参见Rosaline Higgins: Problems and Process: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Clarendon Press,Oxford,1994,at P.18.**,但人们对它的一般理解都是,它包含了构成习惯国际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即客观要素(国家的反复实践)和主观要素(把这种实践接受为法律的信念,或称法律确念),二者缺一不可。主张《宣言》构成习惯国际法一部分的学者往往把《宣言》的通过视为联合国会员国以投赞成票的方式表达的共同法律确念(communis opinio juris)。暂且不谈48个对《宣言》投赞成票的会员国是否有表达这种法律确念的意图实际上各个会员国投票的心理是很不一致的,美国之所以投赞成票就是因为《宣言》不会产生法律义务,然而前苏联投弃权票的理由之一恰恰是它认为投赞成票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参见Alison Dundes Rentel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Universalism Versus Relativism,1990,at P.29.**,就是假定存在这样的共同法律确念,也必须有会员国的实践才能证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从上述支持《宣言》已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学者所例举的国家实践的“证据”来看,除了《宣言》中的规定得到广泛援引外,四十几个国家的
宪法中都包括了《宣言》的内容,可能被认为是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了。其实这些所谓的“证据”并不能说明国家在遵守《宣言》方面的实践。因为,国家在人权外交中把援引《宣言》作为一种姿态是比较容易的,但是从援引《宣言》(特别是援引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其他国家)到实实在在的遵守所援引的内容,这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然而后者才是真正的国家实践。同样,把《宣言》的内容规定到国内
宪法当中的情况也不能视为国家遵守《宣言》的实践。因此,《宣言》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说法没有充分的证据。
《宣言》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它的内容是对《宪章》人权条款的解释或具体阐述,因此为会员国解释《宪章》起着指导的作用。从习惯国际法的构成要素来分析,现在说《宣言》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还为时过早,但是凭着它广泛的影响力,《宣言》对于习惯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