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按照李浩培先生对“有权解释”的阐述,这种解释如果说在当时是有权解释,那么在《联合国宪章》的参加国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显然已经不能这样说了。正如中国原驻联合国大使范国祥所指出的,《宣言》是一个重要历史性文献,同时也有局限性。近半个世纪过去了,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化。“第三世界有他们的利益和关心的问题,这是很自然的”***参见"Chinese Experts o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Xinhua English Newswire,Wednesday,August27,1997.**。非殖民化运动中出现的新独立国家加入联合国,使《联合国宪章》的参加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性质上都发生了相当巨大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有权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有没有可能对《宪章》的人权条款重新作出有第三世界会员国参加的解释呢?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在1997年7月召开的“东盟与对话国会议”期间确实提出了重新审议和修改《宣言》的建议马哈蒂尔已经开始对《宣言》的法律问题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以便在1998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修正案,***马哈蒂尔的做法遭到西方国家的严厉抨击。参见“东盟和西方在人权问题上严重对立:外电评述东盟与对话国会议闭幕”,《参考消息》,1997年7月31日,第1版。**。不过从联合国的实践来看,修改一个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做法尚无任何先例。因此,马哈蒂尔的建议能否得到联合国会员国的一致响应还很难说。联合国大会有没有必要和可能再通过一个类似于《宣言》那样的决议,,从而对《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重新作出“有权解释”呢?这里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因为当时《宣言》之所以能够得到一致通过是由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促成的。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国际社会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看到对人权的尊重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之间的紧密联系,看到在战争中人权遭到了最严重的侵犯。人类对和平和尊严的渴望促使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宣言》。其次还有刚刚开始的冷战中在联合国组织中占有优势地位的西方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相互制约的微妙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宣言》的内容。再次,非殖民化运动尚未进入高潮,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仅占少数,他们的观点根本形不成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宣言》能够获得一致通过的重要因素。上述种种现在都变化了:人类渴望和平和尊严的声音已经被政府间人权外交争斗的浪潮所淹没,人权政治化使联合国大会也成了政府间相互争斗的场所;冷战已经结束,美苏两大阵营相互制约的因素已不复存在;在非殖民化运动中产生的第三世界在联合国大会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现在的联合国大会在人权问题上已经与50年前不同,当时只有一两个声音,而且人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浩劫的记忆可以使它们变成一个声音;现在是一个多极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权政治化到了如此严重的程度以致于政府都在搞或不得不搞人权外交,试问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的联合国大会能不能通过一个普遍接受的重新解释《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决议?在两个国际人权盟约的参加国都已经超过100的今天,还有没有必要通过一个这样的决议?根据上述分析,这个问题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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