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的初稿是以“从下到上”的方式在汉弗雷的主持下起草的,即先由一些个人或团体提出各自的权利法案草案,然后由汉费雷将它们汇总写出《宣言》草案,即“《宣言》的秘书处草案”。这个长达400页的草案包括不同国家的
宪法摘录和40条条款,分别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外还包括三项基本原则,即个人请愿权、个人有义务尊重《宣言》所载权利以及《宣言》的规定必须视为国际法和会员国国内法***参见R.St.R.Macdonald,Leadership in Law:John P.Humphre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 29 The 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onal Law 3(1991).at P.50—51.**。这个“秘书处草案”与“秘书处纲领”和英国提交的建议草案一道交由8人起草委员会讨论。该起草委员会又指派3人组成工作小组,该小组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反复修改和补充整理,最后形成了正式的《宣言》草案***参见刘杰:《美国与国际人权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54页。**。然后这个草案被提交到联合国大会的第三委员会,亦即社会、人道和文化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席恰好是查尔斯·马立克,他既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员也是《宣言》8人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起草过程了如指掌。第三委员会在马力克主席的主持下召开了81次会议,对168项关于修正《宣言》草案的决议进行了详细讨论。在1948年12月6日的最后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宣言》草案案文,其内容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基本类似,当该案文在第三委员会上表决通过时,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以及加拿大投了弃权票,沙特阿拉伯和南非没有投票***联合国人权司司长加拿大人汉弗雷对于加拿大加入投弃权票的行列感到非常惊讶。他知道加拿大代表团没有把人权作为首要事项,但是他无论如何也没想到加拿大政府对人权的冷漠会达到对如此重要的表决投弃权票的程度。他深信加拿大在第三委员会上弃权只是因为加拿大的代表团受到美国律协会的影响,后者没有能够说服美国政府却使加拿大政府相信《宣言》中塞进了太多的共产主义思想,当然,后来加拿大改变了立场,加拿大代表团在4天之内(1948年12月6日至10日)重新考虑其立场,于联合国大会投票表决时改投赞成票。**,从《宣言》草案的起草过程可以明显地看出,草案基本上是以西方民主国家而且主要是说英语国家的个人或团体提出的初稿为蓝本的。前苏联对这个《宣言》草案很是不满,在该草案提交第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之前,前苏联曾向第三委员会提出推迟在联大通过宣言的建议,该建议在该委员会付诸表决,但终因没有争取到多数支持而未被接受。1948年12月10日,《宣言》最终在联合国大会上以48票赞成、零票反对、8票弃权顺利通过。投弃权票的国家是:苏联、南斯拉夫、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沙特阿拉伯和南非***参见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the Senate,P.67.**。
二、《宣言》与联合国大会的解释性决议在半个多世纪的实践中,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不计其数,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内部性决议、声讨或号召性决议、解释性决议和宣告性决议有的学者将联合国大会决议按照不同效力根源将其分成不同的类型。***参见秦娅:《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1984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172—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