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白桂梅
【全文】
《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总第60期)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白桂梅
1998年是《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通过50周年。整个国际社会都在为纪念这个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的国际人权文件开展各种各样规模不同的活动。无论从什么角度或出于什么动机,这种普遍重视《宣言》的现象应该说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因为它可能促使人们对该文件所载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尊重人权的原则进行更多更深的了解。众所周知,《宣言》在众多国际人权文件中一直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它在国际法上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从国际法人权法的角度如何看待《宣言》?国际法理论界在这些问题上存有争议,在《宣言》通过50年之际再次探讨这些问题是必要的。
一、宣言的通过
实际上,早在1945年联合国制宪会议之前就有人提出应在《联合国宪章》中包括一个人权法案***参见刘杰:《美国与国际人权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50页。**,但是在制宪会议上显然是没有采纳这种意见,相反,《联合国宪章》只是原则性地提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而把人权宪章的起草工作留给了根据《联合国宪章》将要建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46年根据这条规定正式建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其1947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一期常务会议上就国际人权宪章的各种形式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结果提出了三种可能:通过一个没有拘束力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制订一项对批准国有效的多边公约;修改《联合国宪章》以便将国际人权法案补充进去***参见R.St.R.Macdonald,Leadership in Law:John P.Humphre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29 the 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3(1991),at P.48.**在第二期会议上,该委员会决定世界人权宪章将由三部分所组成:一个宣言、一个多边公约实际上后来是制订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这是东西方国家间冲突和妥协的结果。关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过程,***参见J.G.Merrills,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1989,第27—32页。**和实施措施。起草《宣言》的工作由一个起草委员会立即开展起来,该委员会在埃莉诺·罗斯福的领导下由三人组成,其他两个成员是中国代表张彭春和黎巴嫩代表查尔斯·马立克***这三个人都是首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主要人物:罗斯福夫人是该委员会的首任主席,张彭春是副主席,查尔斯·马立克是报告员。**。起草委员会的第一期会议(也是这个委员会的唯一一期会议)是在罗斯福夫人在华盛顿广场的寓所举行的,但是由于张彭春与马立克之间存在严重的哲学分歧,会议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在会议结束之前,该起草委员会决定请联合国秘书处人权司***约翰·汉弗雷约翰·汉弗雷(John P.Humphrey)是联合国秘书处人权司首任司长、当代著名的加拿大籍国际公务员、人权领域的学者和教授。**司长准备一个宣言草案。但是,在汉弗雷还没开始起草工作之前,前苏联就已经发现它被排除在起草程序之外并立即在经社理事会对人权委员会关于起草《宣言》的安排提出挑战。因此,罗斯福夫人通知经社理事会主席说她已经选派了一个新的由8个成员组成的起草委员会,这8个成员分别来自澳大利亚、智利、中国、法国、黎巴嫩、美国、英国和苏联***参见R.St.R.Macdonald,Leadership in Law:John P.Humphre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 29 The 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onal Law 3(1991).at P.50—51.**。这样,新组成的8人起草委员会就取代了原来的3人委员会负责《宣言》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