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的一个主要内容是选举制度。具体到97年后的香港就睡长官和立法机关如何产生的问题。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有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考虑到香港缺乏实行选举的传统和经验,为了避免大的社会动荡,基本法第45、68条及附件一、附件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的原则和办法,这就是循序渐进,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由间接选举逐步向直接选举发展,最终达到普遍、完全的直接选举。这样的规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是对香港繁荣稳定高度负责的表现,而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说的不要民主、阻挠民主。
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特区首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产先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有广泛代表性的推选委员会,然后由推委会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产生首届行政长官,最后报中央政府加以任命。严格遵循上述程序,董建华先生于1996年12月当选为香港特区首届行政长官。这一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结果港人满意,内地各界人士满意,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的平稳过渡。依照同一程序,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也顺利产生。上述结果,再次证明了基本法所规定的循序渐进的民主发展原则的正确性。
四、保持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经贸联系,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
(一)保持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经济制度不变
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是不可分割整体。没有社会稳定,不可能有经济上的繁荣发展;离开了经济繁荣,不谈不上真正的社会稳定。而法律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香港基本法在这两方面的结合上树立了一个典范,它不但重视维持特区的社会稳定,而且也强调维护特区的经济繁荣。
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香港由一个落后的渔村小岛发展成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信息中心,跻身全球经贸八强,创造了举世皆知的经济奇迹。它以一个地区经贸实体,在非政治性对外交往的几乎所有领域,同世界备国、各地区、各国际组织建立了官方或半官方联系。既有的经济贸易制度和广泛的国际联系,是香港经济取得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香港回归后要继续维持其繁荣发展,就必须保留和维护其现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经贸交往能力,并用法律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而这恰恰是基本法一个重要目标。
香港基本法总则明确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中央对维持香港原有经济制度的原则性承诺。至于在各个具体领域中的制度和在国际经贸中的地位,则由第五章作出了明细的规定:特区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也不向中央政府纳税;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变,维持独立的货币金融制度;港元为法定货币,不实行外汇管;制保持自由港地位不变,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持单独关税区地位,依国际条约享有关税权益;继续原有的航运管理体制;保持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地位不变,等等。这些规定,使香港现行的经济制度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保证了香港经济的平稳过渡,持续繁荣。
(二)保持和发展特别行政区原有的对外经贸联系
香港现有的国际联系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发展的,缺乏系统的明文规定,而香港基本法却以国内法的形式,明确全面地赋予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中的高度自治权,其权力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超过了港英统治时期。除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归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区代表可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非政治性领域内,单独同德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订立、履行协议;可继续参与各种国际会议和组织,保有发言权;可继续适用有关的协议;有条件地适用中央政府缔结的国际协议;经中央政府批准,可继续在外国设立官方、半官方经贸机构,接纳外国的官方、半官方及民间机构;还可依法签发特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衽独立的出入境管理;可在中央协助或授权下,与各国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的协议,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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