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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1)

  在里斯莫格案的判决一年之后,世界发展运动有限公司(World Development Nlovement,Ltd)提起一个司法审查诉令,左政府的一个关于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大坎提供资金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请人是一个有几千名成员的无党派压力集团,它从事活动要求增加英国给其他国家的援助的数量并提高质量。法院认为,这个组织有起诉资格:
 
  从确保联合王国提供的资金被用于真实的意图的角度来看,(它有)直接利益,而且它试图确保援助预算款项支出被用于最需要援助的地方。依靠这种申请,它试图代表或许可以从基金中获得利益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的利益。不则,这些基金或许被用于其他地方。
 
  法院继续依程序法规认为,“假如申请人没有资格”,那么,“没有任何人或团体会确保1980年法案的权力被合法行使”。在该案中,不能说申请人是“多事者”、“思想怪异者”、或“制造伤害者”,他们是一个和援助款项被错误使用有关联的无党派压力集团。如果有一个公法上的错误,除了依靠这样一种申请人,另外就很难看到它如何被质疑和被改正。
 
  如同我在评论韦德第六版著作的文章中所述,英国案例从法院方面来说“表明了对起诉资格的日益宽泛的解释。”确实,法院起得如此之远,以至于说“真正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是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
 
  总之,法院在案件中裁定存在起诉资格是因为异议的实质、证实法律原则的重要性、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可能缺乏任何其它有责任的异议者、被要求补救的失职行为的本质以及由于国际、国内的知识兴趣而在促进和保护给予不发达国家的授助并给出涉及授助的建议、指导和帮助等方面申请人所具有的永久性的作用。“目前所有的案件,按我的判断,全都表明如下结论:就和申请人相关事务来说,申请人确实具有充足的利益。……”
 
  这样的方法,较之美国关于该问题的法律来说,更充分有利于得到起诉资格。它依然被里斯莫格案明白无误地支持。法院在世界发展运动一案中注意到:假如分区法院在里斯莫格一案中能承认,申请人在该案中依其“对宪法问题诚挚的关心”具有起诉资格,我似乎觉得,由于他们在促进和保护给予不发达国家的授助方面的国内、国际知识和兴趣,目前的申请人在该申请中也应该具有起诉资格。
 
  C、司法审查的范围
 
  根据1993年上议院的一个观点,“因为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本世纪后半叶,行政法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确保行政行方负责任地并且按议会期望的那样作出是高等法院的功能”。同时,最近一些案例承认了被大西洋两岸的法院所认可的观点:法官并非在等级上高于行政机关。上议院已经措出“法官尽管是不小心但却错误地用他们自己的观点去代替唯一被议会委托和授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决定者的观点的危险性”,按上诉法院案卷法官唐纳德逊勋爵的观点,行政官员和机关“而不是法院根据政策作出行政决定。在司法性的或者类似于司法性的合法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是他们而不是法院作为评判者。法院的公当管辖权在特性不是监督而不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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