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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的变迁及其经济分析

    在这一背景下,意思自治这个体现自由经济思想、反映经济自由主义的私法原则的衰落便是不可避免、不可逆转的。
    当我们冷静地回首考察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建立的自由经济学原理,会发现这根私法理论支柱赖以建立的基础的确有某些缺陷:
    如前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兴起的一个重要经济学基础是理性人在交换中的人格平等和意志自由。平等向来有两种含义,即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前者是指一切自然人、法人在法律人格上的平等及其内在意志的自由、自愿,又称之为抽象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后者是指经济主体实际进行经济行为、实现自由意志的机会和能力基本接近,也称为实质上的平等。但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只把一切的人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分自然人与法人、生产者与消费者、大企业与小企业而异其待遇,把法律上的平等等同于事实上的平等。契约法把所有人都假定为能完全决定其意志的人,不问具体的契约当事人处于何种经济环境、拥有何种经济实力。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经常是背离的,二者的一致只是偶然的或假设的理想状态。在经历了十九世纪工商业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之后,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不平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当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换时,处于弱势的一方基于客观需要的压力而签订合同,合同双方的给付就会在法律上失去平衡,优势一方的意志就会淹没弱势一方的意志,事实上的不公平就会出现。以雇佣合同为例,劳方与资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显而易见,双方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平等的,因为劳方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他不得不订立雇佣合同,唯一的自由是决定与谁订立合同。因此,为了保护处于较弱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合理地组织社会经济,实现尽可能的实质平等,就必须依靠政府权力,对某些交易关系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其自我意志加以改变。故而出现了由国家特别法令规定其内容的契约。在这些场合,当事人意志不再被看作是神圣不可动摇的,不再被看作是交换行为的唯一力量源泉和主宰。
    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也已被证明是无法实现的,竞争必然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而且事实证明合理的、适度的联合、兼并甚至垄断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
    对自由经济时期关于整体(社会)利益与个别(个人)利益关系的假设进行分析也可看出,这一假定并不总是成立的。在自由经济条件下,人们深信整体利益即个别利益的总和,深信基于供求关系的法则生产与需求的相适应性。但现在人们发现,由于竞争的不完全性,由于竞争常常被价格协议或各种复杂的同盟所取消,个别利益并不总是代表总体利益,经济自由并不能保证生产和交换的协调发展。
    自由市场经济的另一缺陷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控。由于信息不对称,生产者、卖主比消费者、买主更了解产品的质量、价格构成及其他交易信息,“当卖主比买主更熟悉一种产品时,信息就是不对称地分布在市场中的,反之也然”。〔18〕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信息不对称却能瓦解市场以致全社会的最适度不可能通过自愿的交换能达到。不仅如此,生产者、销售者还往往利用信息优势,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生产、销售质次价高的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且信息不足,实力有限,其期望得到的效用无法得到满足。对此市场失灵,消费者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得到防范、制止和补偿,只能通过立法予以补救。从经济学上说,因产品缺陷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是生产者、销售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强加给用户和消费者的额外费用,经济上称之为外部成本,这种外部成本的存在和增加与消费者对产品效用的期望是相悖的。因此,各国通过产品责任立法,尤其是将产品责任由契约责任发展到侵权责任、由一般侵权责任发展到特殊侵权责任,其经济上的目的就是要把生产者、销售者强加于用户和消费者的外部成本摊入其产品,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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