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典型的德国经济
刑法的立法方式开始形成。这个特点表现在国家对经济自由放任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德国在国家不直接管理的领域,也不是完全放任不管的,用现在的话说,是通过“间接”管理的方法来管理经济。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1910年规定的德国帝国钾盐法。这部法律建立了一个分配机构,由它来确定钾盐的销售数量,并将这些配额分配给各个钾盐生产企业。钾盐经济的这种组织形式,事实上是将国家经济成分和私人经济成分相混合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钾盐法第30条,钾盐分配机构同属于钾盐矿主的代表和德国帝国总理的代表。**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国家干预,实现经济的“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理的经济还有其他形式,如农业协会、商会、手工业协会,以及职业合作社。为了保证钾盐经济的正常运行机制,在钾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出口许可、国内外销售价格、生产方法与方式都作了规定,第35条与第36条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了刑事责任第37条还以空白罪状***Blankettvorschrift。**的方式规定了其他违反该法条款的刑事责任。钾盐法及其包含了经济
刑法条款的实施细则,标志着德国经济
刑法的新发展。这部法律的立法模式,成了后来德国经济
刑法的重要立法蓝本。
第三,经济
刑法在德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方面,德国的经济
刑法立即就被当作经济法的后盾法来使用,成为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在国家对经济自由放任方面,经济
刑法也使国家保持着自己对经济的政策性的影响。这样,经济
刑法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就扮演起监督经济违规和纠正经济违规的经济警察作用,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从此,在德国,国家开始改变自己面对财产犯罪时作为消极的看护者和“守夜人”的角色,成为经济生活的积极塑造者。二、经济政策的动荡导致了经济犯罪与经济
刑法的动荡德国的经济政策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期间内表现出剧烈动荡与不稳定的特点。这个时期,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年代末经济大萧条的影响,德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发生激烈的动荡,使得德国的经济政策随之出现了一波三折的动荡局面,从而影响到德国经济犯罪和经济
刑法在三个阶段内呈现出重大的动荡局面。
第一个阶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争的关系,德国在经济生活中基本放弃了自由经济的经济政策,转而采取计划经济或者行政管理经济的政策。在这种经济政策和社会背景下,德国采取了下列重要措施,使用
刑法来保证严格的强制性经济管理制度的实行。其一,加快经济
刑法的立法速度,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1914年公布的德国联邦参议院经济措施授权法,授权德国联邦参议院可以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保护战争经济秩序的
刑法条款,同时允许德国联邦参议院可以将此授权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行使。由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刑事立法权,行政机关就能够使用
刑法条款来直接帮助自己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经济
刑法就变成了行政管理的工具。为了保证法律得到执行,刑罚变得空前的严厉。例如,在德国第一部反暴利法中,刑罚的范围还仅仅是1年以下监禁和1万帝国马克以下罚款,但是,在1918年的哄抬物价法中,对故意行为的处罚,徒刑的上限达到了5年,罚款的上限达到了20万帝国马克,对过失行为的处罚上限也达到5万帝国马克。其二,严格限制物价,保证战争期间对重要日用品及其原料的供应。1914年8月4日公布的德国最高
价格法,授权责任机关(包括各州的中心机关)根据第
1条和第
3条,规定最高价格。为了保护这一措施,第4条通过刑事空白构成,规定超过法定的最高限价,或者签定导致超过最高限价的合同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在这个基础上,德国的价格
刑法最终发展成了包含4万多条
刑法规定的战争时期的暴利
刑法。这个方面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包括超过法定最高限价的行为,而且包括那些把价格定得很高,因而可以获得与和平时期相比不适当地高出许多利润的行为,例如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经营日用品的行为,非法抬高物价倒手买卖的行为,以及从事那种在国家管制之外进行的出让和获得物资的黑市交易的行为。价格
刑法因此成为德国战争经济
刑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其三,在为战争服务的计划经济政策指导下,德国经济
刑法承担起保护范围广大而混乱的经济活动体系的任务。在这种混乱的经济情况和社会情况之下,是很难认真考虑
刑法使用的正当性问题的,虽然在1917年1月18日发布了德国联邦参议院关于认识错误的法令,规定当行为人对刑事责任没有认识或者对刑事规定的错误理解没有过错时,应当终止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对德国刑法后来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因为它确立了行为人由于法规的数量过大,可以因为不知道违法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确立的背景,还不能够说是出于对人的关心和考虑而制定的,而是由于经济法规和经济
刑法法规发展的如此迅速,使人很难搞清自己的责任,因此导致了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增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