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体化的概念来源于李斯特的全体刑法学的理念。随着刑事法的学科分化,作为刑事法本体学科的刑法学越来越演变成为一门规范学科,从而与作为经验(事实)学科的犯罪学分道扬镳,日益疏远。鉴于此种现状,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全体刑法学的概念。李斯特主张把刑事关系的各个部门综合成为全体刑法学,意即真正的整体的刑法学,内容包括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行刑学等。全体刑法学概念的确立,不仅使刑法学这门学科得以充实与膨胀,使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注释刑法学的狭窄学术藩篱,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刑事法的一体化研究格局,将与刑事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卷)之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较早提出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出:刑事一体化内涵是
刑法和
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即
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
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实现
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页。**。显然,刑事一体化是以刑事为中心展开其理论体系的相关学科的有机统一体。这里的刑事也就是犯罪***英文为Criminal, 因而在西方语言中,criminal law 与
刑法criminal law用语相同。为使两者区分,往往将狭义上的
刑法,即中文中的
刑法称为本体
刑法或实体
刑法,而把广义上的
刑法称为刑事法。参见李东海:《
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全体刑法学之全体
刑法,是指广义上的
刑法,即刑事法。**。但是,刑事一体化中的相关学科又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的,各自并不能相互代替,这是由各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其中,研究对象的不同又具体表现在各自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上。例如,刑法学和犯罪学,虽然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但两者对犯罪的理解就存在重大差别,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而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借用瑞士学者皮亚杰关于人文学科区分为正题法则科学和法律科学的观点***参见〔瑞士〕让·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犯罪学大体上属于正题法则科学,而刑法学属于法律科学。也就是说,刑法学是将犯罪视为一种法律现象,即规范加以研究的,而犯罪学则是把犯罪作为一种规范性事实加以考察的,犯罪学不仅仅以研究作为规范的犯罪为目标的,因而其研究总是超越
刑法的具体规定。总之,刑法学决定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不可能存在完全脱离
刑法之外的犯罪概念,但犯罪学又不拘泥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由此推知,犯罪概念是一个多层次的、可作不同学科语境界定的概念。其实,犯罪的立法概念和犯罪的司法概念也是在不同语境中加以界定的。犯罪的立法概念主要是为立法机关在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对某些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法律评价提供标准,犯罪的司法概念则是为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与
刑法的规定对具体行为进行认定提供标准。借用我国学者冯亚东关于刑法学三个门类的划分方法,即具体条文规范中的模型形式存在的静态的犯罪是注释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而立法观念上存在的应然的犯罪,则是理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关系中动态存在的突然的犯罪,则是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
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显然,犯罪的立法概念只能在理论刑法学中生存,而犯罪的司法概念则是注释刑法学与概念刑法学关注的对象。正如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关系一样,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也存在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关系。犯罪的立法概念决定着刑法规范的结构,从而也就决定着司法概念的存在,但是犯罪的司法概念一旦表现为立法过程的结果,就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司法概念中的犯罪就只局限于
刑法规定中的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不是像立法概念中的犯罪首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然后才作为一种法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