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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理性思考

    实践证明,单纯强调报应或单纯强调功利都难以科学、完整地说明刑罚的正当根据。出路何在?出路就在于整合,即将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进行科学整合。国家对罪犯适用死刑,既需要伦理和道义基础,又需要目的性根据;既要受报应、正义观念约束,又要受功利观念引导。报应和功利有其矛盾对立的一面,更有其内在和谐统一的一面。报应观念强调用刑要以罪责为基础,要罪刑相适应,为刑罚确定了适用前提和合理限度。功利观念强调用刑的目的和效用,揭示了用刑的目标和方向。在报应基础上正确地界定刑罚的量,实现刑罚公平,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功利目标。在正确的功利观念指导下的刑罚,才能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正是基于对报应和功利这种客观存在的蕴含关系的认识,当代中外刑法学家大多主张报应和功利同为的说明,都必然表现为对诸种性质各异且部分冲突的原理的一种折衷”。***前引哈特书,第1页。**美国学者帕克明确指出,只有折衷报应和功利才是刑罚理论的唯一出路。***转引自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中国学者也主张,刑罚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与功利(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主权(国家行使刑罚权惩罚犯罪)与人权(刑罚人道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结合。***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页。**确定刑罚权行使的合理限度的时候,应当兼顾社会公正性和社会功利性双重标准。***陈兴良:《论刑罚权及其限制》,《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惩罚犯罪的强度,既不得超出与其罪责和恶害程度相当的公正合理的程序,而使罪犯认为受到了不应得的惩罚,也不得超出功利目的,而使刑罚的适用无效益。
    但是,整合不等于功能的简单相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报应和功利,绝不意味在确定刑罚的根据和限度时对二者可以一视同仁、等量齐观。在以报应为基础的社会正义观念还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判断的当代社会,报应观念始终应当是确定刑罚限度的决定性依据。国家对罪犯适用刑罚,首先应当考虑报应的需要,根据罪行的恶害和罪犯的罪责确定相当的刑罚,在此前提的基础上,再谋求刑罚的社会防卫和预防犯罪的功利。刑罚对功利的追求如果超越了报应观念所允许的与罪责相适应的合理限度,则会陷入纯粹功利主义。报应是本,功利为用。但报应基础上的功利又不是完全被动服从的,它规定刑罚的目标和方向,积极地引导报应和正义观念的实现与刑罚价值目标的融合。当代刑罚理论中颇为盛行的所谓折中理论,就是这种在刑罚目标上强调功利主义,在刑罚适用上强调报应主义,以报应主义制约功利主义的刑罚理论。
    因此,国家对罪犯适用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报应和功利的辩证统一。刑罚既要回顾已然的犯罪,又要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应当以惩罚、报应为依据,合理的刑罚量应以与犯罪恶害和罪责相适应的刑罚为限。对于未然之罪,刑罚应以预防矫正的功利要求为依据,合理的刑罚量应以预防犯罪的需要为限。但刑罚对未然之罪的作用须通过对已然之罪用刑罚才能发生,为满足预防未然之罪的需要,只能在报应观念允许对已然之罪适用的刑罚幅度内调整刑罚,以使对已然之罪的报应性惩罚和对未然之罪的功利性预防达到和谐统一。这就是我们对于刑罚的正当根据的回答,也是我们评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否具备正当根据的依据。
    三、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报应根据何在
    在报应和功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中,报应始终是决定刑罚尺度的决定性依据。死刑的报应根据要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的恶害和罪责与死刑的恶害和痛苦相当的罪犯,即我国刑法所称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此,判断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否具备报应根据,关键就在于经济犯罪的恶害能否与死刑恶害相适应。
    经济犯罪恶害与死刑恶害能否相适应,其实质是价值比较问题,即经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负价值和死刑给罪犯造成的负价值能否相当。经济犯罪的主要危害在于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扰乱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非法经济利益可以直接用金钱、财物予以量化。经济秩序是法律调节经济关系形成的有序状态,其价值最终也可通过经济利益来衡量。破坏经济秩序,必然会给社会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经济犯罪的负价值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破坏经济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和犯罪分子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的价值。死刑是社会对付严重犯罪的一种极端手段,死刑的负价值对罪犯而言表现为剥夺罪犯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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