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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就横向结构而言,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门类齐全的。“门类齐全”的“门类”包括哪些?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包括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三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上述三个方面规范性文件以外,还应包括关于市场行为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除了上述五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外,关于对外开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具备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此相适应,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其横向结构应该包括以下四大门类规范性文件:其一,规范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合作社法》、《外商投资企业法》[8]等;其二,维护市场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如《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产权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其三,加强宏观调控的规范性文件,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基本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法》、《农业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等;其四,完善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等。上述规范性文件,有些已经公布施行,有些正在制定,有些尚未开始起草。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列入规划的重点是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在这里,被确定为立法工作重点的四个方面立法项目,都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直接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即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正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横向结构的四个方面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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