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杨紫火亘
【全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以“加强经济法制建设”[2]为重点;要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必须“加强经济立法”[3]。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4]。可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内在要求。但是,中国法学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还比较肤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以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意义和对策等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少意见分歧。因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亟待深入。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概念
为了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一概念,需要着重搞清楚以下四个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究竟是法的部门、法律文件,还是规范性文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几个概念组成的一个复杂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该复杂概念中的“法律体系”是由法的部门所组成的体系。他们把法的部门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这种观点同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一概念的内涵相去甚远。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遵循
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为了实现本届常委会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目标,要按照五年立法规划的要求,继续抓紧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如
票据法、
保险法、国有资产管理法、
合同法、
担保法、破产法等。”可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有关“法律”而不是法的部门组成的。在这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法律”不是从部门法的意义上讲的,而是从规范性文件的意义上讲的。这里说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而且包括与这些狭义上讲的法律相关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总之,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不是法的部门,而是规范性文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体系”,不同于以法的部门作为构成要素的“法的体系”[5]。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文件。这在一定意义上不无道理,因为规范性文件本身也是一种法律文件。但是,除了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以外,法律文件还包括非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就个别事件或个别人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委任状、公证书、逮捕证、判决书等。而非规范性文件是明显地不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的。因此,断言“法律文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观点,又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