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该文属于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欧盟著作权法一体化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的子课题之一。欧方合作单位是德国马普专利法、著作权法和争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e fuer Patent-, Urh

    对于不具有作品性质的照片的保护,《指令》没有具体的内容,第6条第2句只是规定:“成员国可以规定对其他照片的保护。”这表明成员国如果选择建立这种邻接权,那么在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期方面都可以自作决定。***参阅《德国著作权法》第72条。**
    值得一提的是,最后两种邻接权,即对学术版本和非作品性质照片的保护虽然也都以德国法为标准,但是还不能说它们已经“欧洲化”。因为对这两项制度,《指令》没有作强制性要求,它允许各国自行取舍。因此,它只是对德国现有规定的一种认同而已。
    三、《指令》的溯及力
    1.对于《指令》的溯及力,立法者有多方面的考虑。如果不赋予其溯及力,也就是说它只适用于自其生效以后才出现的作品和邻接权客体,那么它将使《指令》的协调作用远远的往后推迟。因此,这种方案完全不能接受。相反,如果赋予《指令》全面的溯及力,即不管一客体是否在一个或一些成员国已进入公共领域,都一律适用于新的保护期。这样就会使许多权利“复活”(Wiederaufleben des Schutzes von Werken),会对许多已经自由使用有关作品的第三人的既有利益形成冲击。***德国统一时就采用了这种模式。Vgl.Dietz, GRUR Int.1995 682.**
    欧盟的立法者选择了折衷方案,即《指令》规定的保护期只适用于那些在其生效时(1995年7月1日)仍在至少一个成员国受到保护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第10条第2款)。也就是说,只要在一个成员国仍受保护,那么该权利立即在所有其它成员国复活,享受到《指令》规定的保护期。毫无疑问,这只有利于那些原来规定有较长保护期国家的权利人的利益。以一项德国作品为例,如果其作者已经去世62年,那么它在其他成员国均不再受保护,因为它们的保护期最长只有60年,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德国作品在它们那里也只能受到最高60年的保护。但是,由于该作品在德国仍然受到保护,故随着《指令》的施行,它又在其他成员国复活了。那么,保护期较短的成员国的权利人可否在德国享受国民待遇,受到70年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约》第7条第8款,保护期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即以作品起源国较短的保护期为准。这就使得来自50年保护期国家的权利人在70年保护期国家只能享受50年的保护,因而只能望《指令》兴叹。
    2.然而,极具讽刺意义的是,在《保护期指令》获得通过的前几天,即1993年10月20日,欧共体法院作了一个堪称里程碑性质的判决,这就是著名的Phil Collins案。***Vgl.GRUR Int.1994, 53ff.**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