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参与进行的第一次审判是1993年中旬在萨拉托夫进行的。所涉及的案件是一起谋杀案。两名被告人被指控在一次打牌游戏后杀死了三名同伴。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都要求获得陪审团的审判。被告人之一承认杀死了三名被害人,但辩解说是出于自卫。法官裁定检察官提交的许多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都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因此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并建议检察官提出降低指控罪行幅度的申请。经过两天的法庭审判,陪审团裁断两被告人犯有因正当防卫过当而实施的杀人罪,并一致建议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结果,一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半的监禁刑,另一被告人则被判处一年监禁。有评论者认为,如果按照过去的法律程序和
刑法进行审判,他们很可能都被定为谋杀罪,并且可能被判处死刑。显然,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科刑方面,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要比职业法官宽容得多。***Gordon B.Smmith,Reforming the Russia Legal System,p.147-148.**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实施的效果俄罗斯陪审团制度是与其他司法改革措施同步实施的。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俄罗斯改革者设计的不少司法改革方案都已被议会采纳,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面目获得人们的广泛接受。例如,为维护司法独立,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政府对法院审判的干扰和影响,俄罗斯改变了过去那种让法院在财政拨款依附于各级政府的做法,建立了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法院财政预算的制度。也就是由国家财政机构根据预算将经费划拨给联邦最高法院,再由后者逐级往下拨付。为此,俄罗斯专门在联邦最高法院设立了司法财政管理局,负责整个法院系统的财政管理。***廉雅荣等:“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2卷。**同时,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俄罗斯建立了保证法官个人独立的职业保障制度,实行法官任职终身制,未经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定的理由,不得剥夺其职权;保证法官的经济收入和物资生活条件,禁止降低法官工资,等等。这些改革措施显然为陪审团制度的运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不仅如此,鉴于俄罗斯陪审团制度试验目前主要在九个地区的区法院一级进行,1997年通过的“联邦司法体制法”在普通法院体系中新增设了治安法院,使其负责受理法定刑不超过一年监禁的刑事案件,以便减轻区法院的压力。另外,尽管早在苏联后期检察制度就引起人们的广泛批评,九十年代初一些激进的司法改革者甚至主张按照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模式全面改造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废除检察机构的一般监督权,将检察机关定位于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机构,但是由于反对者的力量过于强大,加之检察机关的地位逐渐“政治化”,目前检察机关作为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仍然得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