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

  组成陪审团要在法庭上经过法定的遴选程序。法官事先对候选陪审员进行询问,以决定其是否有资格担任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如果被证明对所要审判的案件情况有所了解,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或者对案件保有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偏见,就失去担任陪审员的资格。与英美陪审团一样,俄罗斯陪审团在法庭审判中有权对事实问题,也就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行裁断,主持法庭审判的职业法官有权决定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是,俄罗斯现行陪审团制度还包含了英美法中不具有的一个特征:陪审团不仅有权裁断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确已发生,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起诉书载明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决定另外一个独立的问题:被告人是否应被判决犯有该罪行。也就是说,陪审团的裁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被告人事实上是否犯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二是被告人应否在法律上被判决有罪。按照俄罗斯学者的观点,陪审团可以在裁断被告人实施了刑法典所明确禁止的某一行为的情况下,裁决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也就是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这实际上就等于赋予陪审团宣布定罪无效的权利。按照帕辛的说法,陪审团通过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向政府发出这样一种信息:当他们认为刑法确定的犯罪化范围过于宽泛,或者刑罚过于苛厉时,就可以宣布根据这种规定本应作出的定罪结论无效,从而促使刑法典朝更加宽容的方向进行修改。***SarahJ.Reynolds,“Drawing upon the Past:Jury Trials in Modern Russia”,in Reforming Justice in Russia,1864-1996.**俄罗斯陪审团的裁断按照所谓“多数裁决”原则作出,定罪裁断必须在至少七名以上陪审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主张定罪的陪审员人数低于七人的,被告人将被作出无罪裁断。陪审员在进行评议、表决时单独秘密进行,法官不得参与或者在场。但是与英美不同的是,俄罗斯陪审团在对被告人作出定罪结论后,可以根据该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向负责量刑的法官提出宽大处理的建议。这种宽大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刑法对被告人的罪行规定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之间确定一个平均量刑幅度,然后在此之下进行量刑;二是进行所谓“特别的宽大处理”,即在刑法所确定的最低刑以下进行量刑。对于陪审团的这种建议,法官一般应当接受。这样,俄罗斯陪审团就不仅拥有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的问题的裁决权,而且还可以在对有罪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对法官施加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