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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

 
  鉴于俄罗斯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情况,陪审团制度目前实际上还只是处于试验实施的阶段。首先,它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监禁或者死刑的案件。而在此以外的刑事案件和所有民事案件中仍然延续苏联时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次,即使在允许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也享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即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庭和普通法庭中任选其一。而普通法庭仍然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另外,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各地的实施也采取了逐步推开的方式。1993年最早确定的实施地区只有莫斯科、萨拉托夫、伊万诺夫等五个,到1994年才扩展到阿尔泰等另外四个地区。1996年,改革者们试图将陪审团制度继续扩展到俄罗斯更多的地区,但由于财政困难和其他方面的原因,这一扩展计划没有成功。
 
  陪审团由12名年龄在25到70岁之间的俄罗斯公民组成。与英美一样,俄罗斯的陪审团也是在案件开庭审判之前临时随机遴选产生,该案件审判结束即告解散。也就是实行所谓的“一案一组成”的原则。在负责审判每一案件的12名陪审员产生以后,法庭还要确定两名候补陪审员出席法庭审判,以便在有的陪审团成员因为生理或精神方面的原因无力行使职能时及时递补进陪审团之中,从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根据俄罗斯有关的法律规定,担任陪审员是俄罗斯公民的一项不容推脱的法律义务。但曾经或者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生理、精神上不适宜担任陪审员的人都应被排除于陪审团之外。同时,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士,如教师、神职人员、特定政府官员、法律职业者等一般也不能担任陪审团成员。
 
  鉴于苏联后期曾广泛地出现公民不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现象,从而造成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严重不足的教训,俄罗斯改革者们建立了一种独特的陪审员补偿制度。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被委以陪审员的重任以后,在其参与的整个审判活动期间,将获得相当于本法院的一名法官同时间应得工资的二分之一数量的经济补偿。陪审员获得补偿的时间可以延伸到法院一开始将其召集来接受法庭审查的时间。同时,陪审员如果能够证明法院给予的经济补偿要少于他们在其同时间的本职工作中所获得的报酬,法院将根据后一标准计算补偿费用。不仅如此,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期间所花费的食宿费用以及他们来往法院所需要的交通费用等都要按照职业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加以补偿。改革者们期望通过实行这些制度,确保俄罗斯公民对承担担任陪审员的法律义务产生足够的动力,并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体面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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