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
陈瑞华
【全文】
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大规模的宪政改革和司法改革。改革者们对实行七十余年的法院组织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了影响深远的变革。***有关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情况,详见Peter H.Solomon(edited),Reforming Justice in Russia,1864-1996(1997by M.E.Sharpe.Inc.)以及Gordon B.Smmith,Reforming the Russia Legal System(1996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我国学者对俄罗斯司法改革较为全面的介绍,可参见廉雅荣等:“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2卷。**在这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措施中,陪审团制度的建立颇为引人注目,但也一直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所忽视。这种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长期以来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甚至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实行的陪审法庭制度也不是一回事。这种制度的实施实际意味着俄罗斯一步跨越了其本身所属的大陆法的传统,而从英美法中寻找其司法改革的灵感。鉴于这一问题在法律上的极端重要性,也鉴于我国曾经在不少方面模仿苏联构建起自己的司法制度,我们本能地对俄罗斯司法制度的变革动向保持高度的关注。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俄罗斯新建立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俄罗斯建立陪审团制度的背景
今日的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并非初创。在1864年进行的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中,俄罗斯就曾经以英国为模式,建立了陪审团制度。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不复存在。苏联时代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陪审法庭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普通的刑事和民事审判中,一般由职业法官一人和经过专门程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两人一起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裁判。这种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存在于苏联司法制度之中,而且还在苏联解体后一直沿用到今日的俄罗斯联邦,成为社会公众参与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途径。
戈尔巴乔夫当政以后,伴随着苏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刻变化,苏联法学界和司法界逐渐有人提出在个案审判中增加人民陪审员人数的改革建议。也就是使原来一个合议庭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变为由四名、六名甚至更多的陪审员参加。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这样做可以给公众提供更多的参与行使司法权的机会,并减少政治对司法裁判进行干预的可能性。不过,一些激进的学者对在长期的苏维埃司法实践中无法真正发挥制约法官作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完全丧失了信心,而建议恢复俄罗斯1864年到1917年期间曾实行过的陪审团制度。***Gordon B.Smmith,Reforming the Russia Legal System,p.147.**苏联解体以后,最早明确将陪审团制度确立为俄罗斯司法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是1991年10月由当时的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司法改革的构想”。这部由俄罗斯最著名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者在1990年到1991年间起草的法律,将改革整个法院和司法制度作为其主要的使命。在改革者们看来,苏联司法制度的最主要的弊端有:立法和司法过于严苛,既不能全面体现社会公众的意见,更不能反映公众的基本价值观念;司法制度实际成为政府实现政治目标和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由于不能有效地参与行使司法审判权,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态度极为冷漠;腐败和违背职业伦理的现象在司法人员中普遍地存在;检察机关所具有的一般监督职能,使得司法独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等司法原则名存实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缺乏起码的独立自主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仅具有极为有限的权威性,等等。***Sarah J.Reynolds,“Drawing upon the Past:Jury Trials in Modern Russia”,in Reforming Justice in Russia,1864-1996.**这些问题尽管在民事审判和司法制度的其他方面都普遍存在,但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改革者们认为,司法改革的各项设计,包括将检察机关的职能限定在追诉犯罪,建立对审判前程序的司法控制,以及建立陪审团制度等,都与刑事司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正是因为改革者们对刑事司法改革表现出的特别关注,俄罗斯陪审团制度才首先在刑事审判中得以恢复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