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特定物) (德国立法) 合同
登记→物权转移标志
交付主义
合同
(
民法通则 登记→形式要件
交付→物权转移标志
从上述三种观点,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其对债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债的生效方面--合同生效标志不同。以某些不动产交易为例,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都是以登记过户为合同的形式要件,形式不符,则合同无效,其意义在于物权的变更与债权的效力直接相关,在债生效的前提下,物权的变动才为合法有效。而独立性、无因性理论则认为合同订立即生效,登记过户并非合同生效的标志,其意义在于将债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分割开来,使两者不存在必然联系。
2.债的履行方面--物权转移标志不同。根据意思主义,特定物的合同,合同生效时物权转移,种类物的合同,交付时物权转移,此时,交付的主要意义在于履行合同。根据独立性、无因性理论,动产交付时转移物权,不动产登记过户时转移物权,此时,交付主要不是标志合同的履行,而是标志物权的变动。根据交付主义,则物权统一于交付时起转移。此时,物权变动与债的履行标志合二为一,但与债的效力无关,换言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仅影响到债履行与否,并不影响债的效力。
3.债的法律后果方面--债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后的风险负担不同,根据风险转移随所有权转移而变动的原则,如前所述,三种观点中所有权变动时间不同,从而风险负担也就各不相同,这对每个债的当事人意义甚大,意味着标的物毁损灭失在债履行过程中能否作为一项法律后果由自己负担。
认清各种观点对债权制度的不同影响,不仅有利于我们对如何建立物权制度做出正确选择,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我们针对物权制度的有关特点,对债权制度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二、物权制度对不当得利的影响
不当得利是债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然而采用什么样的物权理论对其影响巨大。德国立法中,根据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把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其救济制度,而以法国为代表的物权制度以物上请求权这一物权制度作为主要的救济制度,辅之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制度作为救济制度,这导致了不同的物权制度在对不当得利制度适用范围的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