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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

    三、《行政复议法》对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影响和要求
    为了确保《行政复议法》正确实施,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及时制订与《行政复议法》相配套的税务行政复议法规和规章,及时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为了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制订新的配套税务行政复议规章。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清理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税收实体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废止。如有的税务机关规定无论纳税人账证如何健全均按代征率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
    2.对税务机关超越其职权范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依法予以废止。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省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行政处罚项目和种类,但在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却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给予停供发票处罚,类似这种规定应予废止。
    3.虽然法律、法规未作出具体的条文规定,但是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文件也应予以废止。如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应属于违法的规定,要予以废止。
    (二)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建立健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由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负责。就 目前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来看,一般都设置了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但行政复议办公室有的挂靠机关办公室,有的挂靠征管处,也有部分挂靠法制机构,并不统一。《行政复议法》规定由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复议机构,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这一规定对复议机构的设置作相应的调整。由于复议机构所从事的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因此在对机构进行调整时应遵循独立审案原则和专职原则,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申请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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