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体现了效率原则,缩短了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有关期限
1.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之后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的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
2.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除不予受理的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虽然
《行政复议法》规定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与
《条例》一样,但它同时确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少于60日时的优先地位,这进一步体现了效率原则。
《行政复议法》较之
《条例》的最大变化是:更注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当然,这一变化是以其法学理论基础为支撑的,这就是:(1)发展民主政治与追求行政效率的双重价值选择。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扩张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享有行政权力是一种实际的需要,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人们坚信,组成政治社会、认可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让行政机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使每个人得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权利的保护也正是法律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但是权力往往有被滥用或被误用的危险,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谈论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锁链限制他们,防止他们作出伤害人的事情。这假定的意思是: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被赋予无限的权力,再多的智慧或者善良的意志都不能成为把无限权力转给凡人的理由。但是,这种观点不是要人们相信:任何人只要有机会,就可能滥用权力;而是假定存在着滥用权力的极大危险。因此要防止依赖理想主义或掌权者的善良意志。*(注9)故此时最需要的是以法律手段来控制并矫正那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保障,而这也是行政法理论中所推崇的逻辑:“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就我国情况而言,发展民主政治、坚持依法治国已成为现实的政治选择,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是这种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国家行政管理必须是在对人民负责的基础上,卓有成效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行政管理机制。可以说,这种既发展民主政治又追求行政效率的双重价值选择奠定了
《行政复议法》的理论基础。(2)行政程序上的非对等性与实体上的非对等性的倒置。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即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但是,
《行政复议法》更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其原因在于,既然政府必须拥有特别权力,很显然,就不能对二者以同样的对待。我们强调平等,但并不是说权利义务相同。事实上,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与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并且这种非对等性正好是倒置的。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权利主体,相对方是义务主体,二者的地位不对等;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制约行政主体的行政程序规范多为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对行政主体规定的程序性义务,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一般都可推定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也就式说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义务主体,相对方是权利主体*(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