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建立的制度。其中救济是指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而采取的补救制度*(注4)实际上,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问题,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一直存在分岐*(注5)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既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也非一种纯粹的司法行为,而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即准司法行为,是一种界于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之间的行为。行政司法程序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程序,较之于一般的行政程序更正式、严格、规范,目的在于保证处理案件公正、及时;较之于普通的司法程序更简便、灵活、易操作,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迅速处理和灵活执行。可以说,行政复议是融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于一体、排除了行政程序的专断和司法程序的繁琐性的一种救济程序*(注6)
无疑,在我们即将迈入21世纪之际,在维护行政法治现代化、保证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大背景下,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意义重大*(注7)
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该说,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复杂、现有的行政管理水平低下的情况下,行政侵权行为是难以避免的,既然如此,国家就必须为公民权益提供救济的机会和途径,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者得到补偿,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推行民主政治的发展。如前所述,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这条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请求保护,从而大大改变了过去“投诉无门”的状况。复议机关通过审查,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是纠正和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予以适当的纠正,并可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帮助和指导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出现类似问题。此外,由于复议制度本身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从发现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到审查、解决问题都有特定的程序和办法,较之于一般的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因而,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监督活动,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实际效果,对于从整体上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会起到良好的作用。可以说,行政复议的过程,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的过程。
三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际上,行政争议的产生并不一定都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有时可能是由于行政相对人在主观判断上的失误,少数情况下也会有行政相对人无理取闹的情况。行政复议通过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同时,
《行政复议法》规定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无疑会对保障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