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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


刘剑文 张红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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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0期。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与国务院1990年1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它更注重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大步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一、《行政复议法》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重大步骤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显然,《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重大步骤之一。
    “法治”最基本的含义是,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注1)法治更代表了一种价值取向,内含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前提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更强调对政府及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而要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首先要使社会民众对法律抱有信任乃至信仰,这就是对于法律秩序的普通性正义的信仰,如果没有这样一种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这一现代法的矛盾就会显现出来并造成精神上的不安。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只能仰仗强制命令来维持,从而导致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注2)为了避免这种事态的出现和蔓延,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行政法治形式--即行政程序制度及其完善。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膨胀,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正如美国最高法院一位法官所说:“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注3)正因为如此,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是实现行政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步骤,而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无疑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分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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