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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如果再扩大一点来考察,这一点甚至格外明显。因为被一些学者当作人类理性的制度设计之典范之一的美国宪法本身就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审查制度,〔14〕然而,这一制度却在美国产生了,并成为其宪法制度的不可变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后来,特别是二战以后,当其他国家试图把这一制度当作制度来齐整地、有目的地追求或移植时,反倒没有一个国家建立起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走样”,而且根本没有美国的那种权威。〔15〕这倒印证了中国人的一句老话,“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也再一次印证了马克思早就指出的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的深刻命题。〔16〕之所以不相等,是因为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是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时间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在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格森、休谟、门格尔、哈耶克都称制度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产物。〔17〕
 
  也正因为此,我认为,许多美国学者对马伯利一案对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意义或多或少地被夸大了。从严格意义上看,在马伯利一案中只是发生了司法审查的事件,为这种审查提出了某些理由,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此后司法机关审查国会立法的合法性铺了路。但它创造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定性。〔18〕一个先例仅仅只是一个起点,而只有在这一先例为后人所遵循且必须遵循时才成为制度。从抽象层面上看,马伯利一案并没有决定后来者必须遵循它;在习惯于关注实体问题的普通人看来,马伯利判决中最重要、最直接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或马伯利能否获得委任状,因此它并不必定只能解释为司法审查的先例。事实上,不仅在此后任职大法官的30余年里,马歇尔一直没有对国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19〕而且据一些美国宪法学者的研究,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马伯利判决的这一深远意义也确实一直为人们所遗忘或忽略。〔20〕一直到了1857年,在声名狼藉的德里德·斯考特一案中,〔21〕联邦最高法院才再一次审查并否决了国会立法。然而,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国会的一个与废除奴隶制有关的立法(密苏里和约),并因此——用一些美国法律史学家的夸张的语言来说——引发了美国南北内战。只是到这时,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制度、一个原则才可以说真正得以确立。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倒是后来者构建的,而不是“先行者”创造的。马伯利案的意义——借用钱锺书先生的话来说——是一种事后追认的先驱,“仿佛野孩子认父母,暴发户造家谱,或封建皇朝的大官僚诰赠三代祖宗”。〔22〕这种不限于文学或法学领域内的普遍现象表明,即使在诉诸和认同传统之中实际隐藏了诉诸者和认同者自身的强烈创造欲望和创造能力。
 
  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到,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一个制度并不仅仅因为它是制度,就不会在具体问题上,有时甚至是重大历史问题上出错。司法审查并没有使马伯利被侵犯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而德里德·斯考特案否决废除奴隶制的国会立法,更表明司法审查制度有时——而不仅仅如同我们习惯想象的那样只是出了坏人或好人不当使用时——也会变成正当且必要的社会、政治变革的一个障碍。〔23〕但是,我们评价一个制度无论如何不能仅仅以个别事件的实质性对错为标准,而是要对一个制度作出总体上的利害权衡,而这种权衡是公众在历史中选择的产物。同时,这还表明,社会的构成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并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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