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归责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责任的功能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与合理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反对责任擅断***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04页。**;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同时,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实际上是要求责任的确定性。确定的法律责任是使行为人预知法律的要求、正确安排自己行为的前提。责任不确定,或者责任太宽泛,不利于法律责任预防功能的正确发挥。对此,英国哲学家哈耶克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愿地作出努力,以消除种种弊害。”***同前注15,第101页。**
(二) 公正原则
公正是法的固有价值,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设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应当以符合公正为原则。公正包括分配公正与矫正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首先,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矫正公正的要求。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存在于既有法律秩序中合法利益的否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对这种否定行为的否定,是保护和恢复合法利益的必要措施。赵汀阳指出:“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且等于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各种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同前注10,第130页。**笔者以为对前述案例二中的血霸王的处罚,很难说通过法律实现了公正。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要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罚当其罪”。如果罚不当罪或赔偿与损害不相适应,不仅不能起到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目的,反而容易造成新的不公正。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公正要求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第六,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有助于增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福利。有时,法官在决定是否追究某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会遇到“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而又必须作出判决的情形。“增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福利”应当是此时法律推理所应依据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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