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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国家教委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所以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当然,除财产责任以外,民事责任还包括其他责任方式。其中包括行为责任,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精神责任,象训诫、具结悔过;人身责任,象拘留。
    (三)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通过设定违法犯罪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表明社会和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态度。这不仅对违法犯罪或违约者具有教育、震慑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社会成员依法办事,不作有损社会、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英国哲学家哈耶克从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的关系出发,指出责任的预防功能:“在一般意义上讲,有关某人将被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知识,将对他的行动产生影响,并使其趋向于一可欲的方向。就此一意义而言,课以责任并不是对一事实的断定。它毋宁具有了某种惯例的性质,亦即那种旨在使人们遵循某些规则的惯例之性质”。他同时指出,发挥责任的预防功能同时也是追究责任的理由:“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之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英〕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第89—90页。**
    正是从刑事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考虑,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或叫“自由意志”的,一个人如果从事了犯罪行为,国家就要以刑事责任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反应,除对极个别罪大恶极者剥夺其生命外,对绝大多数犯罪者要进行惩罚、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中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管是惩处个人,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当代中国在反腐败过程中,虽然注意到对单位犯罪的惩处,然而,在处罚单位的同时,如果不能同时有效地处罚个人,就会由于处罚的“弥散化”而无法发挥处罚的功能。正如哈耶克所说:“欲使责任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在一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自或分别承担责任。……如果因创建共同的事业而课多人以责任,同时却不要求他们承担采取一项共同同意的行动的义务,那么通常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即任何人都不会真正承担这项责任。”***同上,第99-100页。**
    (四)法律责任功能的综合发挥
    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综合发挥法律责任功能的两个实例。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伴随社会的法治化而出现的公法责任。由于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所以,为了执行行政责任惩罚、救济、预防的功能,并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区别,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多样化的。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象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象赔偿损失、罚款;最后,行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象拘留。***参见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11-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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