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责任就是一种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限制、剥夺责任人的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甚至生命。刑事责任“给行为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或后果远比其他法律责任严重”***张明楷:《论刑事责任》,《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这些内容都明显地体现了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严厉性,是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的。但是,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之间的这种分工,是经过了一个演变过程的。根据英国学者梅因的研究,“古代社会的
刑法不是‘犯罪法’;这是‘不法行为’法,或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为’法”,因为,当时“被认为受到损害的是被损害的个人而不是‘国家’”。***〔英〕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08—209页。**美国法学家庞德也指出:“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当罗马人想到对损害的赔偿时,他们所想到的是一种赔偿的刑罚。”***〔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4—115页。**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一种惩罚责任,但它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都是以执行惩罚和预防功能为主的责任。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款虽然具有惩罚性,但是惩罚力度明显不够,既没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足够动力;也没有形成对伪劣商品经营者的足够威慑。王海等打假英雄的“孤军奋战”就是目前我国消费品市场中伪劣商品普遍、广大消费者没有行动起来的曲折反映。
在美国侵权法中,法院可以对“蓄意害人”的侵权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的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在传统的非商业故意侵权中,单独的补偿性赔偿金可以实现预防或威慑将来的侵权行为的效果,但是在与商业有关的侵权中,制造商也许认为将补偿性赔偿金打入经营成本比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更有利可图。惩罚性赔偿金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威慑这种损人利己的公司政策。它也向个人提供了一个实施法律规则的动力,并使他们得以补偿诉诸法律的可能会很大的、否则就无法补偿的开销。法院虽然并不轻易判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它就象一柄“达莫克利斯剑”那样起着不容忽视的震慑作用。
(二) 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
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两种。所谓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销其已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替代救济是以金钱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偿付受害人所受到的心灵伤害,尽最大可能恢复受害人的精神健康,如果不能恢复,也使受害人的心灵得到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