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比较
宪法》一书中对政治学和宪法学中两个重要问题,即国家的起源和立法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主要内容的介绍,目的是为了说明,在政治制度问题上,可以不仅陈述而且还加以评断。
我学过,教过,最近为写这篇短文,又大体上重看了《比较
宪法》一书。总的印象是,就解放以前而论,这本书是比较宪法学或整个法学中,在学术上是较好的一本书,其主要优点是材料丰富;宪法制度与
宪法理论并重;欧美政制为主,兼论中国政制;陈述清楚;一般评论也较中肯。它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在旧中国学术界有声誉的“大学丛书”之一。
Ⅳ
在论述王、钱的《比较
宪法》一书时,笔者不禁联想到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二十年中,我国比较宪法学的现状。我的专业是法理学和比较法学,对比较宪法学的情况所知有限。承李步云先生厚爱,曾寄给我两本《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第1、3册)***笔者不知道第二册是什么内容。**。为写本文,我又大体上翻了一下这两本书,其中第一册全是国内学者的文章,尤其是有两篇附录1991年《比较宪法学研讨会综述》(莫纪宏)和1992年《全国比较
宪法研讨论综述》(莫纪宏、周汉华),较简要地介绍了国内对比较宪法学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比较宪法学的意义、性质、研究对象与范围、研究方法等问题。这些问题大体上中外比较法学界在学科开创阶段都曾出现过。在笔者有关比较法学拙著中也曾论述过。在这些问题中,笔者较感兴趣的是有关比较宪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前面讲到王、钱合著《比较
宪法》中提出的两个方法论问题,在该书“初版序”中称一个是态度问题:是陈述而不是批评;另一个是方法问题: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一般
宪法上所规定问题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