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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比较宪法》一书——为纪念钱端升先生百岁冥诞而作

    颇使我感到意外的是,《比较宪法》一书中有不少地方仍是有陈述也有评断。例如在该书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国家的起源及根据中,作者论述了政治学中关于国家起源的几种学说:神意说、契约说(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强力说(哈勒、狄骥)。在论述这些学说时,作者都作了不少评断,而且又专门列出一个“结论”,其中讲到,“神意说与契约说之不能说明国家的起源,实属无可否认;既不能说明国家起源,则神意说与民约说关于国家权力根据的说明,自亦不能成立,因为神意或民约都不过是空中楼阁”。作者又认为“如果没有强者支配弱者的那个因素,则纵有天然的群性,与共同的利害感觉,国家这种社会仍是无由产生。所以我们虽不承认强力为国家成立的唯一原因,我们却不能不承认强力为国家起源异于其他社会生活起源的唯一原因。”作者又主张,国家权力的根据不同于国家的起源,因为“即使强力为国家产生的主要因素,国家仍不能凭强力以为根据。‘强力即权利’,不独是一种虚玄无据的论断,并且是一种极危险的言论。国家如欲强制人民的服从,自须于强力而外另觅伦理的根据。国家应利用其权力来履行他的目的。”***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4—55页。**
    从以上引文中可以看出,《比较宪法》作者明确地对国家起源的几种学说作出了评断:反对神意说和契约说,而赞成强力说,并且进一步提出国家起源理论不同于国家权力根据的理论。他们认为:国家权力的根据即国家的目的,不外下列三种:一是对外保护国民的安全;二是对内维持社会的程序;三是文化的目的,即促进人民的道德、知识与物质幸福的发展。显然,作者不仅对国家起源传统学说作了评断,而且阐述了自己关于国家目的的学说。
    又例如在该书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中,作者先介绍了以瑞士为代表的合议制;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然后又单独列出一个小节“上述各制的批评”。这里的批评是指陈述其他人的批评意见还是作者本人的批评意见,似不明确。但从行文上看,肯定其中有作者的批评意见。作者在介绍对合议制的赞美者与怀疑者双方观点时,也指出合议制虽有优点,“不过除瑞士外,现代各国并无能真正实行合议制者……所以合议制在瑞士的成功或许应归功于瑞士人民的政治素养,而不是制度的功效。”***《比较宪法》1997年法律出版社第264页。**作者在论述总统制时指出这种制度有两种重大危险:一则因元首地位极形重要,竞选运动或会过分剧烈,凡握有政治实力之人,甚或不惜从事于法外的竞争;再则政权既集中一人,则行政机关流于专暴之弊,自较难免。作者又进一步论述责任内阁制,“反之,责任内阁制对此两种危险则俱可解免至相当程度。然责任内阁制亦足使行政机关的政策,频频变易,而陷于不固定的状态;此为欧洲大陆采行责任内阁制各国所习见的现象。盖行政机关的政策既操诸内阁,而内阁复随议会多数的意志以进退,则行政机关之能否固定,自然须看议会中有无一个固定的过半数党存在。英国及其自治地的议会常能有这样一个政党存在,所以责任内阁制较为成功”。***同上书,第266页。**此外,作者又对“独裁制”作了陈述和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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