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理解型发展趋向。认为比较宪法学的起点应侧重对
宪法的历史和现实的理解和关注。由于各国宪法生长环境不同,故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是不能并存的,比较宪法学研究的任务在于找到一个协调这些相异精神的办法,也即达成相异精神之间的和谐和理解。因此,比较宪法学应在不同
宪法之间寻找异点及其连接点。
该短文作者的结论是,由于上述四种不同发展趋向,便造成比较宪法学研究内容的多样化:服务型发展趋向并未将比较宪法学作为独立的学科对待,而是在本国宪法学研究中涉及与本国宪法有关的外国宪法问题;交往型发展趋向视比较宪法学为外国宪法学,因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外国宪法的解释和介绍;文明型发展趋向倾向于向
宪法哲学方向发展,并逐渐地抛弃了比较宪法学中传统的繁琐性列举和引证;理解型发展方向注重建立庞大的比较宪法学研究体系,力争使世界上各种类型的
宪法融于一个科学而严密的体系之中。
在写本文并再看王、钱的《比较
宪法》时,我曾想过,上述短文中所讲的比较
宪法四种发展趋向是对新中国建立后比较宪法学来讲的。但如果扩大些讲,王、钱一书又属于或接近于哪一种发展趋向?我的初步设想是:前三种趋向可能是不合适的。那本书既不仅讲本国宪法(实际上当时中国根本没有
宪法),也不仅讲外国宪法,也不象
宪法哲学。看来它比较接近第四种发展趋向。据该书“初版序”中讲到,“西籍中关于比较
宪法之著作,通常俱系择取若干国家,分别说明各该国宪法之内容。”但采用这种方法,所需篇幅必然甚巨,所选择国家只限于极少数国家,对任何国家的
宪法也难以作完满的说明,结果是“给予读者一些浮泛的与破碎不全的知识而已。以故本书内容的分类,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一般
宪法上所规定的问题为标准:在各个问题之下,本书将摭述列国宪法上或法律上诸种不同的规定,以及学者间诸种不同的意见。”“这种方法,虽不能使读者对于任何国家的宪政组织,得到整个的观念,也许可使读者对于各种
宪法问题,知道列国间已经采取了一些怎样不同的解决;并且知道学者间对于那些解决,有些怎样不同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