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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上反避税政策的演变

英国判例法上反避税政策的演变


王 文 钦


【全文】
  反避税问题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难题,各国的作法亦不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税法上有所谓“法律形成可能性之滥用”的专门规定,日本在其法人税法中规定有实质课税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北爱尔兰等国制定了反避税一般规则,美国发展了一系列反避税的判例法规则,诸如实质高于形式规则、一步交易规则、虚伪表示规则。相对来讲,英国在反避税方面比较保守。英国税法上没有制定反避税的一般规则(一些针对个别情况的规定),英国法院对于英国税务局认定纳税人避税的主张历来持审慎度。本世纪八十年代初,英国法院的态度曾有所改变。去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由于工党政府“消灭”避税的强硬态度,英伦三岛就英国是否应当制定反避税一般规则展开了热烈讨论,***Aparna Nathan: "Fairness of the Means"; Maryanna Sharrock: "A NineDays Wonder?", The Tax Journal(Oct 6,1997),P511. **迄今没有结果。***据英国《金融时报》1997年10月份报道,英国将对转让定价避税加重处罚。**鉴于国内对此缺少研讨,本文拟对英国判例法上反避税政策的演变略作介绍。
 
  一、Westminster 原则及其例外
 
  在本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判例法在反避税方面一直持消极态度。英国法院认为,纳税人有权采取任何可能的方式安排其事务以减少税收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禁止规定。英国上议院1936年IBC v. Duke of Westminster 案严格遵循此项见解。该案就反避税所持立场被称之为 Westminster 原则,一直为英国法院所援引。
 
  (一) Westminster 原则
 
  在 IBC v. Duke of Westminster 案中,纳税人依合同约定以非工资形式给付其雇员一笔款项。英国税务局认为,尽管该笔款项在“法形式(legal form)”上非为工资,但其“实质上(in substance)”是工资;或者说,一项交易行为,如在经济性质上相同于另一项“直截了当的”交易行为(“straightforward” transaction),但却故意设计成非“直截了当”以避税,则该项交易行为的税收后果应当与该另一项交易行为一样。英国上议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认为此种“类推征税(taxation by analogy)”的观点试图超出税法规范文义,赋予所猜想的税法规范背后的理由以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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