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部队军事审判工作问题研究
蒲 硕 棣
【全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下称《驻军法》),为了全面贯彻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维护香港驻军依法驻军、依法治军的形象,军委、总部决定驻香港部队设立军事法院。从去年七月一日起,作为国家和军队的一级审判机关,驻港部队军事法院开始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驻港部队军事法院与全军其他基层法院一样,除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外,还担负对部队进行法制教育,为基层官兵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涉法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参加部队中心工作等。同时,由于《基本法》赋予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包括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行使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驻军法》要求在香港履行防务职责的香港驻军人员既要遵守全国性法律,又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驻港部队军事法院在特殊的法律空间开展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以“两法”为依据,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辖权的划分
《驻军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机关管辖。”这一款的“但书”规定,突破了军事法院历来实行的严格的属人管辖原则。根据这一条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香港驻军人员犯罪案件,驻港部队军事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不行使管辖权:(1)犯罪案件的发生是由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行为所致;(2)驻军人员实施的行为侵犯了香港居民或者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3)驻军人员实施的行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已经构成犯罪。香港法制比较健全。在香港法律中没有违法和犯罪的原则的界限,即使是一些轻微的对社会构成危害的行为,只要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就构成犯罪,一般都要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官进行裁断。所以驻军军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首先要把握好驻军人员有涉港因素的案件管辖权属,对依法应由驻军管辖的案件必须管好,严格依照
刑法、刑诉法作出公正判决,取信于香港人民,树立香港驻军依法治军的形象。同时要积极宣传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教育香港驻军人员做遵守两地法律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