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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关系

  不妨说,国际组织法是由有机结合、不可分离的两大部分即组织机构法与组织法律秩序组成的。第一部分是组织机构法。由相对静态(static state)的法律构成,主要涉及国际组织中普遍存在的一般法律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基本文件,即组成条约或组织法 这是国际组织赖以成立与运作的法律基础,是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组织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和结构框架。其主要内容、法律效力和地位,其解释和修订,历来是国际组织法研究的重点。
 
  2成员资格与代表权 涉及组织成员的类型、加入组织的条件与程序,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成员资格的代表权问题,以及成员资格的丧失等问题。
 
  3法律地位 包括国际组织在国内法上和国际法上的人格,如何取得与确认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法律人格属性所带来的后果,以及法律人格的具体内容。
 
  4组织机构与职能 组织内主要机构、辅助机构、附属机构的设置、组成和职能,以及各机构之间的互相关系,其中机构职能是研究重点。
 
  5程序规则 即组织内各机构的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其中表决制度是研究重点,这一部分也有人将之列入国际行政法的内容。
 
  6内部管理制度 这里主要指组织内的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前者涉及预算制订程序及对预算开支的控制,经费的筹集与支出,以及成员国与预算的关系,后者涉及国际公务员的聘用、管理机制。
 
  7对外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际组织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对外关系权及特权与豁免。前者涉及国际组织的缔约权、使节权、承认权、求偿权,以及对外关系的其他能力。后者涉及组织本身、各成员国使团以及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组织的机构法并不限于以上七个方面,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这里恕不一一列举。同时,由于国际组织本身的多样性,机构法在各个组织的具体表现形式、范围、程度上也不尽一致,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机构法模式去套用所有的国际组织。当考察某一个特定的国际组织时,必须作具体的分析。
 
  国际组织法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组织的法律秩序,由相对动态(dynamic state)的法律,即组织运作过程中的法律所构成。该秩序既包括适用于国际组织的一般国际法、国际习惯法及成员国国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也包括各个国际组织在自己特定的活动领域所形成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具体地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组织在各个特定领域内所形成的法律秩序 这主要是指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其他普遍性组织、以及重要区域组织在各自运作过程中所遵循或形成的具体的法律规范。以联合国系统而言,据沙赫特教授研究,就至少在武力与武器、人权、自决权、难民与移民、妇女、劳工、经济关系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与信息、环境、海洋法、海运、邮政与电讯、民航、外层空间、卫生、粮食与农业、国际犯罪、国际私法的统一等18个领域内,形成了在全球范围内起作用的自成体系的法律秩序,***Oscar Schachter;United Nations Legal Order,Cambridge,1995,vol.1. **即联合国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规范、调整着各个特定领域内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的活动。它们既是独立的,也是整个国际组织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2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组织的活动大量地表现为各种决议的制订与实施,而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意义也正在与日俱增。***〔德〕英戈·冯·闵希著:《国际法教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71-72页。**这些决议中的相当部分具有法律效力,逐步形成为组织活动的规则与制度,是活生生的动态的法。但是制订决议的机构是否有足够的权能,有否越权行为,决议是否并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决议的实施及有关的惩罚措施如何,等等。这些问题涉及组织法律秩序中的实质性内容,向来被视为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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