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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关系

 
  三、国际组织法的构成和发展
 
  尽管国际组织法的衍生已有半个多世纪了,但是至今尚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确切界定。不过总体来说,可以认为国际组织法是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各机构的对内对外活动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所有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其渊源通常包括作为组织创立文件的国际多边条约或协议,适用于组织活动的一般国际法、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规范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内部规则,以及组织主要机构的重要决议。在国际组织法这个总称之下,因各组织的宗旨、职能的差异或调整对象的不同,人们习惯上对国际组织法作进一步的具体区分。如专门关于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能、程序等一般问题的国际机构法,专门关于某一类特定组织的区域组织法、经济组织法,专门关于联合国的联合国法,以及专门关于特定超国家组织的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法,等等。
 
  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特殊分支。首先,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一个分支。国际组织是在国际多边条约的基础上创立的,其活动总体上受国际法的制约和调整。国际组织法通常又分为外部法与内部法。外部法是指规范国际组织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准则,亦即不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准则。毫无疑问,这种准则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为此还订立有专门的国际公约,如1975年的《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1986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内部法是指调整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准则,如各机构间的关系规则、各机构的程序规则、财务规则、人事规则等等。内部规则算不算法,是否属于国际法,学术界曾经有过长期的争论。有人认为,内部规则不论其是否有拘束力,都不是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法,其最终特性是模糊不清的。也有人虽然肯定内部规则的法律性质,但否认它们是国际法,而认为是一种与国际法并行的,新的自成体系的法律秩序。但是国际法学界占多数的意见认为,国际组织的内部规则不但是法,而且属于国际法。内部规则的基础是组织的组成条约,其制订和拘束力都源于这一条约,它们的最终渊源是存在于组织各机构并有经由这些机构而行动的成员国,它们应该被视为现代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参阅R.Bernhardt ed.,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vol.5,North-Holland,1983,p.144;又见Henry G.Schermers,International Institutons Law,Sijthoff & Noordhoff,1980,p.586. ** 其次,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的特殊分支。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国际法在其实践中已经和正在形成各种分支或领域,诸如海洋法、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国际人权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而国际组织法则是其中的一个特殊分支。其规范对象主要不是国家,而是作为国际法不完全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一旦由国家创立,就开始具有独立的国际人格;其主要渊源是特定的国际多边条约,即各组织的组成条约;其适用范围不限于某一个特定领域,而是跨越于国际法的各个分支;其体系不同于成员国的国内法,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成体系的法律秩序;其实践对国际法的整体发展有全面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迄今为止,还很难说国际组织法是一个普遍认同的完整的体系,其涵盖范围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早期的论著偏重于国际机构法、程序法的研究,特别是对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欧洲共同体的研究。晚近以来,一些人们把注意力转移到对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的研究,亦即着重对国际组织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如联合国的法律秩序,各专门机构的法律秩序。这种变化对于全面理解、把握国际组织法的构成倒是一个很好的启示,促使人们对国际组织法的构成作深层次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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