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1.受功能主义的影响,把描述法律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研究的新目标,从而形成新的行政法概念,即“行政法是所有关于行政的法律,而不仅仅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自然地,行政法重心就从法官制定的法律转向议会立法和行政规章”,而且立法和规章更具有优越性。
    2.承认行政权为社会利益提供服务是正当的,“行政法的作用不在于对抗干预主义的国家,而是给予政府行为以便利”。詹宁斯指出,“法律家的任务不是宣布现代干预主义是有害的,而是在看到所有现代国家都采用政策的情况下,就保证政策效率和赋予个人以正义所必需的技术性设置提出建议。”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效率”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程序效率已经成为许多现代功能主义作者的一个主旨”。
    3.重新审视并最低限度地评估法院控制行政行为的实际功能与影响,寻找非司法途径的其它控制机制。“拥有法条主义价值观的法院被视为进步的障碍,它们实施的控制是违悖代议和民主原则的。”当然,认识司法控制的缺陷并不一概放弃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以戴雪为代表的传统理念所强调的司法审查是一种外部的、事后的控制,而“现代行政法趋向于内部的、事前的控制”。“对法律家而言,法律就是警察,它经常地作为外部和事后的控制手段进行运作。寻求官僚制效率则引导行政官员偏爱防火,而不是救火。”
    这些被称作“绿灯理论家”的观点只是传统控权理念变革的一个证明,而英美学者经常提及的行政国兴起可以作为另一显证,因为在这个制度重构事实的背后我们不难发现理念变迁的过程。相对于奉行自由放任的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形态而言,行政国至少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行政干预遍及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许多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完成或多或少必须通过行政程序;***参见〔英〕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其二,行政权的功能从消极地维护安全和基本的市场运作条件,转向极为积极、主动地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第81—128页;S.G.Breyer and R.B.Stewart,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2nd edn,(Little,Brown & Company,1985),pp.2-3. **其三,行政权集中立法、执法和司法功能,传统上基于严格的分权学说而限制行政机关行使立法、司法职能的观点成为“过时”、“僵死”或“迂腐”的教条;***参见〔美〕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7、31页;韦德著:《行政法》,第558页。**其四,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拥有虽受控制但相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传统的认为广泛自由裁量权与法不相容的观点已显武断。***同注〔28〕,第559页、第55页。**与此相应的,公民在财产权方面也已从传统的私有产权向社会保险、失业救济、公共资助、服务、许可等扩展,这些权利内容都更多地与政府积极行为而非个人自主有关,是通过政府的权利而不是对立于政府的权利。在这些领域,行政效率和个人正义是紧密联系的,笼统地概言控权失去保障公民权利的现实意义。
    在传统维系中进行变革,这是英美学者的处境,导致这种处境的原因在于传统力量的延续和现代社会的要求之间复杂的张引之力。一方面,来自传统的因素主要包括:1.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观念。尽管政府管制已具有普遍性,但美国人仍然强烈地偏爱由私人供给具有社会价值的物品和行为并赋予私人供给以特权,而涉及国家提供或国家对私人供给予以管制的建议必须承担证明合理的责任;*** Peter H.Schuck,ed,Found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9-10. ** 2.普通法体系中的法官和法律家顽固的习惯信念。即便在不得不接受现代行政国现实的情况下,他们中的许多人一直倾向于限制无限增长的行政权力;3.传统控权理念蕴涵的合理成份。它们是:①国家或行政干预社会必须有所节制;②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必须成为行政法宗旨的应有之义;③行政权,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专断和滥用的倾向,必须受到法律的适当制约;④对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具有负面意义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则进行;***我们认为赋予公民权利或减免公民义务的积极行政,不应以“无法律则无行政”的严格原则进行束缚。**⑤有权依据法律监督行政行使的机构,必须有相当的独立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