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土化”而言,我们遇到的第一个误解常常从字面出发,望文生义,把“本土”首先理解为一种客体,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于那里”的对象。于是就会问,我们的本土究竟是什么?究竟在哪里?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文化典籍么?还是体现在我们行为和思维方式里的文化传统?如果这样的话就不过是重复新儒家用中国文化拯救全人类的远大抱负而已。由此产生的另一个误解是,中国社会中存在种种弊端,比如大邱庄庄主禹作敏和《大国寡民》(卢跃刚著,中国电影出版社,1998)里的图景,都是中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本土的东西,因此,在主张本土化又没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情况下,“本土化”就意味着反对改革、反对学习西方、反对法治人权的文化保守主义者。
但是在我看来,“本土化”的提出不同于这种民粹主义的主张在于:它实际上是中国知识分子在知识上的一次自觉,而不是像后者那样仅仅是一种民族情感上的自觉。因为“本土化”问题的提出是基于对知识与知识生产者的认识旨趣之间的关系的追问,是对实证主义的科学知识观或普适的知识观的批判。因此,在我看来,“本土”与其说是一个实存的客体或一种民粹主义的立场,不如说它首先意味着一种知识的“态度”,一如福柯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一样,它是知识分子(甚至是某一类的知识分子)与现实发生关联的方式,是一种思考和感觉的方式,是一种从经验与理论的关系出发来对待中国问题的方式,它区别于一种把本土作为一种予取予求的“矿藏”或“批判靶子”的态度。当然,这种经验研究并不意味着西方理论不重要,实际上对经验的认识和把握与理论建构须臾不可分离。对西方理论研习依然是我们进行理论建构的一种途经,但是这种理论建构(诸如我们选择什么样的理论,如何来选择理论,如何用理论来建构我们的经验研究对象)本身依然要依赖于一种本土化的态度。换句话说,本土化态度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的关系中来选择理论和把握经验,因此,既不是从西方的理论和概念出发来寻找中国的经验材料,也不是从中国的经验出发来反驳西方的理论。这种态度要求我们把我们自身与理论和经验的关系一并纳入到我们的研究对象之中。
也正是基于这种知识态度,我们提倡对我们自己的问题作扎扎实实的研究。从这一辑开始我们推出“主题研讨”专栏。本辑组织主题研讨“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验研究的提倡,更主要的是对不同研究视角和方法的提倡。在《评论》的今后几辑中,我们将筹划就“乡村社会的法律”、“法律与社会”、“中国的司法改革”等论题进行集中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从本辑开始推出的一种新的案例研究模式可以看作是我们为推动法学研究、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一体化所作的努力,这不仅如黄宗智教授所说的那样为研究法律的文化表象和法律实践的关系提供了素材,更主要的是为我们从理论上反思法学研究与法律教学模式、法律家共同体的内在关系(一种知识形态与权力结构的关系)提供活生生的经验材料。
如果我们从后一个问题入手,我们或许可以理解人类知识史上的一个特殊现象:为什么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和人类学等学科对法学理论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历史如此悠久的法学似乎除了为其他学科贡献一些经验分析的材料或对象外,就几乎没有贡献任何重大的理论呢?法学家弗里德曼曾信心十足地指出,在十九世纪之前,法学理论要么是政治学家表达政治主张时的产物,要么是哲学家要完善理论体系时的产物,只有在十九世纪这个时候,法学理论才获得了自己的独立性。他所说的这种获得独立性的法律理论显然指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或概念法学),可这些东西也只有经过语言哲学的处理在哈特那里才完善精致起来的,更不用说它的理论基础不过是实证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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