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理论的匮乏,另一方面是对理论不加反思地运用,这或许是我们法学界现在所面临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北大法律评论》所面临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办一份好的刊物并不是对学术的简单消费,一份好的刊物并不仅仅是一个“信息容器”,而是要作为一个“生产机器”,按照我们的宗旨来组织学术研究。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认真学习和批判性的运用。
正是基于此,我们特别关注海外汉学对中国问题尤其法律问题的研究。黄宗智教授的这一转向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的范例。我们在《评论》第一卷的第一辑中介绍了黄宗智和白凯编的《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民法》一书,本辑又推出寺田浩明的相关评论“清代民事审判制度的性质与意义:日美两国学者的争论”。以后我们将继续关注这方面的研究,并把这种方法自觉地运用到我们的研究中,这是我们借鉴、消化和批判西方理论的必要途径。本辑中赵晓力的论文“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和国家法”,就可以看作是这种研究的尝试。当然,在我们学习海外汉学的研究方法时,也必须本着一个批判的态度,尤其美国的学术场域中的创新机制和汉学在其中所处的边缘位置,使得汉学研究过分追求理论创新的技巧而缺乏更强大的理论力量。黄宗智在上述文章中所津津乐道的种种学术概念的“发明”,诸如“第三领域”、“内卷的商业化”、“没有形式理性的法治”和“实践的道德主义”,就带有强烈的艺匠痕迹而缺乏大师的气质。
因此,在学习海外汉学的同时,我们必须将我们的眼光放在对西方经典理论的直接研读和运用上。我们在《评论》第一卷第一辑中发表的郑戈和赵晓力的文章就可以看作是这方面的例子。郑戈的论文“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是直接以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为背景对法学进行知识社会学的考察;赵晓力的评论“民法传统经典中‘人’的观念”是运用福柯的知识考古学的方法考察我们的法律传统中对“人”的概念是如何想象和构造的。这两篇文章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典理论的运用,而且在于这种运用背后对中国现实的强烈关注。郑戈的论文所关注的是中国的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和中国法学研究的出路问题;而赵晓力的评论最终关注的是在我们今天这个正在“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中,法律是如何和一种服从于现代性逻辑的“自我技术”结合起来的。 同样,本辑中王涌的评论“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将分析法学的方法运用于研究中国民法中的问题,不仅拓深了对民法的研究,展现了分析法学的力量和魅力,而且有助于我们在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今天,重新评价“概念法学”的地位和作用。这样的研究无疑为我们反省中国法制进程种种问题提供了学术研究的样板,把对中国现实的热切关注诉诸于冷冰冰的分析而不是诉诸于浅薄的煽情文字。
这种对西方理论的运用和反思实际上触及到了法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90年代后期学术界提出的社会科学研究的“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其实为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在知识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知识上的讨论渐渐加入了一些非学术的因素而远离我们的初衷,最终以非学术的效果终场。“规范化”问题除了注释技术就变成了“谁讲规范就是谁想在学术界树立霸权,因而就该打倒谁”这样的学术场域中的权力争夺问题;而“本土化”问题最后变成在中国问题的研究上国内的学者与国外的学者“谁更有发言权”的资格问题。我并不是说这些问题提错了,而是说我们并不是在学术的维度上来讨论这些问题,情感冲动蒙蔽了我们求知的心灵。这样一种意气之争反映了并且强化了中国知识界在八十年来以来基于研究兴趣和私人关系所形成的种种学术“圈子”,这种非学术因素的介入最终导致我们丧失了反思并提升自己的研究的一次机会,并给人们留下种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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