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一期的《近代中国》(1998,Vol.24, pp.183-206)中,黄宗智发表了一篇题为“学术理论与中国近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的文章。其中谈到了把西方理论运用到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四个可能的陷阱:没有批判地运用、意识形态地运用、西方中心主义和文化主义。初看起来,这些问题在这几年国内的研究中也已是老生常谈了,不过最让我感兴趣的是,黄宗智先生将这四个问题与他自己十多年来的研究联系在一起来加以讨论,颇有一种现身说法的感觉。因此,读起来备感亲切,印象也颇为深刻。就说转向中国法律史研究吧。黄宗智之所以转向中国法律史研究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出于“治学经济学”的需要,而是和他的理论思考联系在一起。他试图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找到无需形式理性化的中国法治,以反对从西方中心主义出发所提出韦伯问题:为什么中国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法治?当然,这种转向更主要还是由于他既不满足于自己在经济史研究中过分的唯物主义倾向,又不满足于文化主义(尤其是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将事实化约为“表象”(representation)。在他看来法律这个领域刚好为关注事实的唯物主义倾向和关注表象的唯心主义倾向的互动或结合提供了最有力的分析点:在司法场域中除了律师辩论所依赖的“表象”,还有陪审团和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在法律史上除了法典所体现出来的文化表象外,还有司法审判和调解这样的法律实践。可以说,中国法律史为黄宗智教授所持的反西方中心主义和反绝对唯物主义的新文化史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经验素材。而这些理论转换的背后所不变的东西就是黄宗智教授的理论关怀,也就是他所说的“一个问题”:中国的未来是什么?我们如何将我们对中国未来图景的理论设想带入到对中国历史和中国现实的研究中来?
以此为参照,再来反观我们的学术研究的话,我们面临的问题恐怕就更为突出。就法学理论而言,我们常常提到的说法是没有自己的问题意识,没有自己的学术传统。这些年来,我们法学界也讨论过不少问题,从法治系统论到法律文化伦,从讨论人治与法治到讨论依法治国,从法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之争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断,这些讨论都涉及到法学理论中的重大问题,可惜来也匆匆,去也匆匆,问题的浮现依赖于国家政策的转变,问题的讨论当然也就无法深入下去,在这些问题之间也不可能建立起理论上的内在关联,因此也就最终在理论上没有形成法学理论的问题意识,没有形成法学理论的研究传统。也许我们可能不乏黄宗智教授这样的理论关怀,因为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从来都是“经国之大业”,但是,当我们无论是一般泛泛地用马克思的话来批判西方法学理论,还是一谈人权、法治就要引用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一讲法制经济怎么也离不开韦伯,我们的研究是否跌入到黄宗智所说的对理论的意识形态运用和西方中心主义这两个陷阱中?曾几何时,我们在谈到法学研究落后时,我们的理由是“法学禁区多,这也不敢说,那也不能说”,以前这么说还可以姑妄听之,可现在还要这么说,那就未免自欺欺人了。今天我们面临的可能不是“敢不敢”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像黄宗智那样对我们的研究不断进行理论的推进和反思。当然,在意识到这些问题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意识到我们所处的学术场域与黄宗智所处的学术场域之间的差异。现在我们法学界所面临的任务恐怕依然是认真地学习西方的理论,尽管理论的学习和对理论的反思批判从来都是结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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