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

 
  金富灿在论及强化韩国的法治主义的对策建议中,提出一要克服法律实证主义的思维,摆脱形式法治的弊病,实行实质法治主义;二要谋求传统的德治主义及礼治主义观念与法治主义原理的结合。他认为德治与礼治的儒教传统,同西方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点的实质法治主义有相通之处。而用西方法律制度来排斥德治与礼治,把法只当作强压的手段,则是同中国法家的法治主义和形式法治有相同之处。他认为应当以德治主义为基点,同时接受西方的实质法治主义观念,使其融合发展,创造出新的法治主义观念。
 
  笔者认为,金富灿教授所论韩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今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与目标,颇具借鉴意义。中国在推行这一方略时,如何克服形式法治的倾向和“权力政治”的弊病,实是当前一项重要课题。如把“依法治国”演化为只是依法办事甚至只是依法治民,而不是以法或依法治权、治官。以为只要有了法、依了法,就是实行了法治,而不问所依的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全民利益的良法,还是只为保护部门与地方乃至掌权者私利的“不法之法”,就会使“依法治国”走到“形式法治”乃至权力政治或人治的邪路上去。
 
  金富灿的论文中提出的“社会的、实质的法治主义”,旨在使“国家”法治服务于“社会”人民,而不只是服务于权力者。这对我们国家也有借鉴意义。他关于“法治主义世界化”的论述,更使人视野开阔。笔者也曾论述过由建立“法治国家”进而形成“法治社会”的构想。***参阅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原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1期,收入郭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506页。**提出要使法作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到法成为国家与社会双重与双向控制的工具,和社会自治、自我保护的工具。金教授的“社会的实质的法治主义”主要还是从法治国家的视角,要求国家的法治为社会谋福利。“法治社会”的概念,则是根据“国家——社会”由一体化向二元化的发展,和国家最终将消亡,而法治社会永存的历史趋势而提出的。当然,这在中国还不是现实的存在,而只是发展的理想远景。至于“法治主义的世界化”,虽然现已出现某些萌芽,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比之一国之内实现法治社会,就更其遥远。现在西方学者也开始有人在谈论建立“大同法治世界”***见〔美〕斯蒂芬·施来辛格(纽约市社会研究新学院世界政策研究所所长):《全球主义透视:世界向大同社会发展》载《洛杉机时报》1997年10月27日。**。虽属言之过早,但从中国孔夫子的“天下大同”到孙中山的天下为公”,到马克思的“解放全人类”,也都是追求世界大同的理想,力图由空想变为科学,进而变为现实。在当今各国处在一个“地球村”里,经济与法制已开始在某些领域日益趋向全球共同合作,人类已进入宇航时代,向征服宇宙进军。在此大势下,人们可以期待在新世纪这种理想有可能部分地或至少在人类某些迫切的共同利益领域里实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