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

 
  崔钟库在论文中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探讨的东亚法哲学的课题。诸如:(1)对东亚法治主义传统的再解释,建立“儒教的法治主义理论”。(2)在法观念上,不应把东亚传统局限在特定的观念里(如认为东洋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未得发展的地区),实际上东洋的新儒学曾具有自由主义力量。东亚文化以人为本,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展望建立真正的人本主义的法哲学。(3)适当评价“儒教资本主义”对东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当前东亚的经济危机可以依靠亚洲的某种精神力量(如“亚洲价值观”)重建家园。(4)正确理解“儒教人权主义”应是讨论东亚社会的人权问题的首要课题。西方的权利哲学体系精密得令人吃惊,但东亚人具有“礼”概念的独特的权利义务观,应对它加以正确说明并使之理论化。在迎接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之际,联合国准备发布《世界义务宣言》,我们可以用东亚法哲学的观点来关注这一举动。(5)正法(right law,正当或正义之法),与善法的理念,西方法哲学强调正义,东亚法哲学理念里不存在与真、善、美无关的严格独立的正义,有“良法美意”的法传统,因此需要建立符合东亚人心理的“善法的法哲学”。(6)法伦理学与法美学是体现东亚法哲学特点的两大要素,东亚法哲学应树立更贴近法伦理,与西方法美学、法象征学、法符号学相互对话的理论体系。(7)东亚式民主主义的法哲学,应是区别于日本的“王冠民主主义”和韩国朴正照的“民族民主主义”,而是扎根于社会的真正民主主义。
 
  对崔钟库教授上述诸观点,评议人森村进(日本一桥大学教授)提出了商榷意见。他认为不能以东亚同西方法文化的对比,来赞扬东亚法哲学。事实上,象市场经济,在东亚并不像西方那样发达,但东亚各国尽管历史上不存在人权概念,也普遍接受它。可见,“人权”、“民主”这些西方概念被普遍接受,表明它并不完全是基于政治与经济和民族地理原因,而是因为它合乎人类理性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因而为世界各国接受,这同自然科学技术的普遍原理类似。过分强调法文化的特殊性、相对性,而否定其普遍性,不一定合适。当然,西方文化不都具有普遍性;东亚文化也并非都是特殊性,其中也有对全球适用的普遍性法则,过去被西方所忽视,现在我们要把东亚文化包括法文化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挖掘出来,贡献于全人类。
 
  韩国延世大学教授金正梧在评议中提出“现代东亚法文化”的概念,认为过去一世纪以来,东亚法文化是在接受西方法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正如朝鲜500年历史中接受中国大明律加以融化而形成朝鲜的传统法文化一样。因此,存在一个如何看待这二者的联系与区别问题。
 
  他认为东方学者长期以西方思维体系来思考,对人类文化发展并未提出新的理想。要形成东亚法哲学思维体系,需要有一个过程,这是一个接受挑战与批评的过程。他主张对东亚法文化要用批评性的方法来研究,而不是简单地综合东西方的法哲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