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炳梓教授提出的“多元化社会需要有多元价值”的观点,主要是针对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权威主义。“国家第一”或“国家唯一”的政治统治下,社会出现划一的、单调的思想文化的弊病而言的。这在中国文化大革命中有它的极端表现,即全民只共读一本“红宝书”,共看八个“样板戏”,同穿一样的“兰制服”,而排斥任何思想文化的多样性,打压各种“异质思想文化要素”的存在,以致造成除“梁效”***“梁效”即在文革中为四人帮御用的北大、清华“两校”的写作班子。**一家独霸的舆论外,全社会“鸦雀无声”的局面。当,价值的多元化并不能理解为各种不同价值观的平分秋色,或者放任腐朽堕落的金权价值观、损人利己的思想行为占居统治地位;而是对人们不同的思想、理想、观点、信仰、个性、爱好等等自由的尊重与宽容,和对真善美价值的多样性的倡导。全教授所认定的“真正富饶的社会是多样价值共同发展、融合、丰富人们生活经验的社会”,是很有理性价值的。社会上固然存在“姓资姓社两种价值观的对立与斗争”但不应动辄以此来概括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与社会价值,排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不可取的。
至于全教授强调多元社会的国家法制,应与自发性社会自律规范并存互补,这一有远见的、发展的观点是值得高度重视的。笔者也曾提出过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二元并存、互动互控的观点,主张“由以国家立法、执法为主,到逐渐辅以社会的多元立‘法’执‘法’(这里,‘法’是借用来表述社会组织自订的自律规则)。这样,从单一的国家法制为主,辅以社会规范的双重机制,最后逐渐发展为以社会规范为主,而国家法制逐渐缩小影响而终至消亡。这可以说是共产主义者国家观与法律观所追求的理想和必然发展趋势。”***见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原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1期。**全教授所讲的“最美好的社会是不需要(国家)法律存在的”,想必也同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殊途同归。
会上,日本的关西大学竹下贤教授也以《文化理论中多元化社会的法思想》为题,论述了多元化文化理论和多元化法文化哲学问题。其中论到少数民族对其传统文化的集体权利需要法律保护。同时还指出“多文化主义”应当同日本过去推行的“同化主义”、“文化帝国主义”相对抗,以保护在日本的20多万巴西移民和65万多的韩国和朝鲜移民。这是值得加以重视的。
日本九州大学酒一郎在《正在实现现代化的东亚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论文中,认为东亚各国由于正在进行的政经现代化过程中,其体制的合理化伴随着副作用,因而必须在研究现代化的同时,探索“克服现代化问题”。这个问题在日本已成为一个主题。特别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国际化问题和冷战结构的崩溃带来的多元化局面,需要作超出国境去研究法。他用哈贝马斯的理论分析了市民社会中的“生活世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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