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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

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


郭道晖


【全文】
  1998年10月27日至29日,第二次法哲学社会哲学亚洲大会在韩国汉城——济州举行(第一次于1996年10月10日—12日在日本东京——京都举行)。此次会议由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韩国分会主办。出席会议的有日本、中国、韩国三国的学者40余人。会议的主题是:“在亚细亚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
 
  这次会议对亚洲国家、特别是东亚中、日、韩三国已经或正在形成的产业社会、市民社会、多元化社会,在政治与法治诸方面出现的一些新动向、新问题,以及因而引起的所谓“亚洲价值”与“西方价值”的矛盾与协调,和今后法与法治的发展前景,从不同视角作了一些理论探讨,提供了一些新的信息和新的思考,对于扩大法学的视野,借鉴他国的经验,颇多启发。现将一些主要论文的论点摘要述评如下***本文所评介的论点,并非全面,也不一定准确,也并不表明都是本文作者所赞同的观点,仅供我国法学者参考研究。**。
 
  一、关于产业社会与后产业社会的矛盾与协调
 
  日本北海道大学今井弘道教授作了《在产业社会和后产业社会的紧张(矛盾)中走向平衡》的“基调演说”。他着重分析了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在二战后为恢复和发展经济,采取的赶超(西方)型(Catch cyo)的工业化策略,建立起现代产业社会(即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但在政治、文化上却带来的一些问题,造成与后产业社会和东亚传统文化价值的“紧张”关系。初期的“开发主义”,为对付内外危机,形成了“紧急圈”(紧急状态)体制,即压迫人权的强制性的权威主义政治体制,和政治主导型的经济运行体制,以及高水平的官僚主导型的法律制度,并从传统文化中派生出“亚洲的集体主义”精神。这些对迅速建立产业社会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因而压抑了个性、工人权利、社会自治,并产生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等消极影响。这个时期法的最大作用在于为官僚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奠定基础,因而以行政法为主导的法制占据主导地位。在文化上以“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作为“亚洲价值”的核心,把儒教的“血缘共同体”作为自己的基础,形成“强有力的政府”和“亚洲式集体主义”,只以西方为榜样,把“赶上西方,超越西方”作为国民的唯一目标。但一旦达到“赶超”之后,就逐渐不再存在榜样。而“不断摸索试验(Trial and error)”将成为今后发展的原则。此时如仍然固守”强力政府主导”和“集体主义”的“亚洲价值”,一则随着冷战告终,“紧急圈”体制失去了合理性;二则就会导致缺乏个性的停滞的社会,成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他认为往后的社会发展应当协调产业社会和后产业社会的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应强调尊重亚洲自有的个性、自由和宽容,克服全社会只追求一个共同目标的“目标志向型法文化”的片面性,转变为个人依据客观规律发挥各自创造性的“规律志向型法文化”。以“自我实现个人(个性)主义”的发展为中心,允许各个自律性社会集体组织的成立和多元化价值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形成市民参与型、地方分权型的社会,超越“血(缘)与土(地)”的局限,自愿组成新的联合。在市民社会的主导下,进一步促进主权国家的相对化和政府作用的“三分化”——地方政府、国家政府与国际机构。随着市民政治文化的成熟,国家政府将进一步扩大为世界市民联合(国际政府机构)。只有从地区、国家与国际三个方面,建立人类与自然、与产业之间的相互和谐的关系,才有可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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